周公之禮的歷史始末
"周公之禮"通俗指夫妻同房,做愛,發生性關系。"周公之禮"是漢語中關于性關系的一種委婉說法,有點戲謔的意味。相傳西周初年男女濫情,但是周公發現這樣不行,于是規定:男女在結婚前不能隨便發生性關系,除非到了結婚當天才行。后來人們管這個叫"周公之禮"。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周公之禮的歷史始末,希望對你有用!
周公之禮的詳細解釋
相傳西周初年,世風澆薄,婚俗混亂。輔佐天子執政的周公為整飭民風,親自制禮教民。周公格外重視婚禮,從男女說親到嫁娶成婚,共分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敦倫七個環節,每個環節都有具體細致的規定,合稱“婚義七禮”、“士婚義七禮”,為讓“士”人理解如何執行“七禮”,周公遂與妻子一起演禮,現身說法。可演試到“敦倫”一節時,周公之妻拒絕了。敦倫,即敦睦夫婦之倫,含有指導新婚夫婦依禮行事的用意。但妻子不同意演試“敦倫”。躊躇間,周公見到兒子伯禽擺弄的幾個葫蘆瓢,試合兩爿能重新合為一個葫蘆,他靈感頓生。次日,周公把“士”人子弟召到辟雍(學校),講解“婚義七禮”,說到“敦倫”時,他拿出一對原配的葫蘆瓢來,以此為喻:未分之前如混沌一體,剖開之后如男女有別,敦夫婦之倫,就如同把葫蘆瓢重新合為一體,其儀男俯女仰,以合天覆地載的萬物推原之理,于是陰陽合諧,乾坤有序,維綱常而多子孫。從此新婚夫婦均據“七禮”行事,原本的教具葫蘆瓢也在婚禮上被奉為禮器:用根繩子拴住兩個瓢柄,表示夫婦二體合一;又得一仰一合地擺在新房內,象征男俯女仰及子孫繁衍。到了“禮崩樂壞”的春秋時代,周公制定的婚儀亦漸廢弛,孔子遂重修禮典。修到“士婚義”中“敦倫”一節時,他認為時過境遷,可以省掉。“六禮”于是產生。不過民間照舊把世代相傳的葫蘆瓢置于婚儀中。孔子又順遂民意收葫蘆瓢入禮書,稱為“合巹”,不算婚儀中的正規禮器,而是夫婦“共牢而食”(即共吃祭祀肉食)后以酒漱口的器具。時間一久,不少人認為這是喝“同心酒”的器具;也有人仍學前輩的做法將其一仰一合地放著,哪里還知曉它的本義呢?
周公之禮的歷史記載
行周公之禮,敦睦夫婦之倫
西周初年,世風日下,民間婚俗混亂不堪。
為明德新民,周公親自制定禮儀。周公從婚禮入手,對當時男女交接混亂的狀況進行了大幅度的改革。他把男女從說親到嫁娶成婚,分為了七個環節,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敦倫七個環節,并且對每個環節都進行了細化,作了具體細致的規定,這些合稱“婚義七禮”。
這第七禮——敦倫,即敦睦夫婦之倫,含有指導新婚夫婦依禮行事的用意。其儀男俯女仰,以合天覆地載之理,於是陰陽和諧,乾坤有序,維綱常而多子孫。
敦倫:交配的文雅代稱。原為儒家用語,後為佛家借用,再後轉為男女交配。
儒家:《論語·八佾第三》:學儒必須敦倫盡分,始能希圣希賢。
佛家:求子三要◎◎第一保身節欲,以培先天、第二敦倫積德,以立福基。第三胎幼善教,以克隨流。(印光大師)
雖然說敦倫是性交的意思,但是專用於夫妻之間,只有有夫妻名分的男女交合才能用敦倫二字,情人間是不能用這詞的。
周公之禮的歷史傳承
結合初民婚配的發展史實來考察這類民間傳說,似乎不無道理。考古發現,如半坡和馬家窯類型的文化遺存中,都有模擬葫蘆整體和縱剖面的陶制器物,有人就認為這是人類原始的交媾符號;而在漫長的風俗實踐中,葫蘆也經常扮演男女結合象征物的角色,如有些地區在男女新婚之夜,婆婆要向媳婦贈送葫蘆形狀的“禮饌”,上面既有蓮花一朵暗示女性,又有突起物一個表示男性;有些地區姑娘出嫁時,要佩戴繡有葫蘆的織物;還有些地區流行著在洞房梁上懸掛木勺的習俗,也可看作是葫蘆瓢的演變。此外,后人常稱夫婦同房為“周公之禮”,雖然帶有戲謔意味,但也能說明古人對此事之倫理性質的看重。
周公之禮的學術考究
周公始創了中國式的法律思想和政治制度體系,完成了“禮”的第三次變革。他從禁酒到制禮,確立了“形而上之禮”的“禮制”理論,他假“祭禮”為“人禮”,用以規范人們的社會地位、等級、行為、人域間的社會關系,他變原始意識中法自然、法天觀念為人法法則,由形式規定本質,用結果掩蓋原因,尋找到并確定了西周社會階級統治的理論原則,還因之創立了西周“形而上之禮”的禮制政治法律制度。這種制度我稱之為“禮法”規范。
周公之禮,是物質力量的最高表現形式,是一部分人對另一部分人進行統治的工具。作為階級的意志,它超越于平民百姓之上,服務于姬周宗法統治,具有強烈的強制力。他把姬周集團的意志和利益全部融合于禮之中,以尊尊、親親、賢賢、嫡長世襲、男女有別構成禮之本體。由之者,謂之“民彝”,非之者,謂之“非彝”。結果是“禮之所去,刑之所加也”。其本質特征是“保護”與“限制”。
周公之禮,就其組成部分言,主要包括假定、處理兩個部分,而很少明確規定制裁(現代法理學用語)。這說明西周的“刑”與“禮”是分離的。“刑”、“禮”之辯,很早就成為法律史研究的重要課題。據我認為,二者不是同一概念,但二者也不是對立概念。如果說法應該由假定、處理和制裁三個部分組成的話,那么,春秋以前,中國歷史上的禮、刑實是一致的,二者是邏輯關系、因果關系、先后關系,是同一范疇的兩個組成部分(和刑相平列的還有“兵”)。刑、禮分離的法律特征,在西周史籍中表現特別明顯。《周禮》、《儀禮》是有關假定、處理的專門規范,一般不涉及制裁。而另外,西周的《刑書》(即《九刑》)(已失傳,可從《呂刑》中見端倪),則專門規定了刑罰制度。刑、禮分離,是周公“德治”、“禮制”政策的重要內涵。禮的目的在于“強化”和“保護”,為此,防止犯罪,應是周公“禮制”的創新。一方面,他以懷柔的強化性規范——“禮”掩蓋著殘酷的強制性規范——刑罰、兵伐;另一方面,他利用人們普遍存在的虛榮、自尊心理,根據宗法親宗的宗法制度,強行劃分了人的階級等級,并引伸出了所謂“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法律原則。即,禮是對貴族階級的抬高,而刑則是施于平民階級的恥辱。在法律的意義上講,禮是對“民彝”的保護,而刑則是對“非彝”的恥辱。
周公之禮根據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有關人身行為、生活方式和政體、組織機構及其附屬的實體規范,是治標而非治本的“法人則圣”的人身法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