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確立
導讀:國王必須是信奉英國國教者,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結婚者不得繼承王位。專制君主為受憲法約束的立憲君主所取代。英國議會制君主立憲政體初步確立。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確立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確立的君主立憲政體大大削弱了國王的權力,議會及政府逐步掌握了治理國家的權力,這種政治體制雖然有其歷史局限性,但它結束了英國的封建專制制度,使得英國走上資產階級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于資本主義的發展。它代表了歷史發展的趨勢,是歷史的一大進步。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君主立憲制的國家,這一制度的確立和不斷完善,不僅對鞏固資產階級在英國的統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對其他國家的資產階級建立新的制度,也有著巨大影響。
光榮革命
1688年政變(見光榮革命)后在英國建立起來的國家政體,也稱議會君主制或立憲君主制,屬資產階級民主制政體類型。
中世紀時期
從14世紀以后,議會逐漸區分為上、下兩院。以后,下院權力不斷擴大,到15世紀末,已有提出財政議案權和法律議案權。但總的說來,中世紀時期的議會是封建性質的等級代議機構,為封建統治階級服務。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后
都鐸王朝后期,代表封建勢力的國王同代表資產階級、新貴族利益的議會之間的矛盾進一步尖銳化。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中,議會成為資產階級同斯圖亞特王朝斗爭的政治中心。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后,議會成為資產階級同代表封建勢力的斯圖亞特王朝斗爭的政治中心。
《權利法案》
1688年的“光榮革命”推翻復辟的斯圖亞特王朝,迎立信奉新教的荷蘭執政威廉和瑪麗同時登位。威廉三世和瑪麗二世于1689年召集議會,通過《權利法案》。1701年又通過《王位繼承法》,從法律上確認“議會主權”原則,給王權以很大限制。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擅自批準法律、廢除法律或中止法律之實施。并規定,國王必須是信奉英國國教者,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結婚者不得繼承王位。專制君主為受憲法約束的立憲君主所取代。英國議會制君主立憲政體初步確立。
逐步確立的過程
隨后議會又制訂了《叛亂法案》,規定平時國王必須經過議會同意才能征集和維持軍隊,而且這支軍隊只能保持一年。為了防止國王排斥議會而獨斷專行,保證議會能定期召開,議會在1694年制訂了一個《三年法案》,規定每三年必須召開一次議會,每屆議會的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英國議會在1701年又通過《王位繼承法》,規定英國國王的王位不能傳給天主教徒,英國國王必須加入英國教會;同時,還對國王的其它一些權利作了明確限制。上述一系列法案的實施,使議會權力超過王權,國王“統而不治”的君主立憲制更加不可撼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