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住宿生離校游泳溺亡學校與監護人各承擔一半責任
【案件簡介】2001年出生的毛某系南寧某中學的內宿生。2016年5月30日下午放學后,毛某趁學校門衛沒注意,相約幾個同學離開學校出去玩耍。當天19時30分,毛某和兩個同學來到其母親的店鋪,說要出去玩。之后,毛某就和同學一起去邕江游泳。毛某因不習水性而溺水。當天20時許,同去邕江游泳的同學通知毛某父母其溺水死亡的事實。
事后,毛父、毛母收到某中學支付的賠償款16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某中學與毛父、毛母對毛某溺亡的事實都存在一定過錯,過錯程度相當,對毛某死亡的后果各承擔50%的責任。
某中學不服一審判決,向南寧中院提起上訴。二審最終判定,本案死亡賠償金49.338萬元、2.3424萬元、交通費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某中學對毛某死亡的后果承擔40%的責任,需向毛某父母賠償的款項共計227121.6元,扣除已支付的16萬元,還應支付賠償金67121.6元。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某中學作為未成年人的學習教育機構,對學生在學校學習期間的人身安全負有管理、保障的的義務。受害人毛某作為某中學的內宿生,理應受到更嚴格的管理,而毛某在下午放學后趁校門衛不注意離開學校外出游泳,某中學存在管理不善的責任,對毛某溺亡的后果存在一定的過錯。
毛某離開學校后,先是來到其母親的店里,該家長對毛某擅自離開學校的行為未能及時干預,反而同意其與同學外出游玩,其父母作為毛某監護人對毛某的溺亡亦存在監護缺失的過錯。
綜合本案實際,毛某的父母監護缺失過錯程度應大于某中學管理不善的過錯程度,并結合毛某事發時的年齡,其本身對擅自離校去沒有安全保障設施的江河游泳的危險性具備一定的判斷能力,因此認定某中學對毛某死亡的后果承擔40%的責任,毛父、毛母對毛某死亡的后果承擔60%的責任。(孫曉梅鄧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