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規范教師從教行為: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有償補課或被開除
為進一步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規范教師從教行為,海南省教育廳近日印發了《海南省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強化監督。
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言行的;
(二)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或無重大疾病、突發事件、不可抗拒因素等特殊原因,拒不服從學校工作安排,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三)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
(四)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產生明顯負面影響的;
(五)體罰學生或以侮辱、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
(六)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者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的;
(七)詆毀、侮辱、謾罵、毆打家長和學校其他教師等工作人員,經勸誡仍態度惡劣,影響教育形象和校園和諧的;
(八)索要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學生及家長贈送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及支付憑證等財物或讓學生及家長支付應由教師本人或親屬承擔的費用的;
(九)組織或者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強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報刊等謀取利益,向學生推銷圖書、報刊、生活用品、社會保險等商業服務獲取回扣的;
(十)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組織、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的,或為他人、社會培訓機構推薦、介紹有償家教生源的;
(十一)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職務評聘、教研科研過程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為本人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二)其他嚴重違反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
中小學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開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吸食、注射毒品的;或強迫、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或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器具或者其他便利的;
(二)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
(三)其他嚴重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造成極壞社會影響的。
教師對處分決定不服的,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定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同級教育人事管理部門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