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決獄是什么
春秋決獄又稱“經義決獄”,是西漢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來的,是一種審判案件的推理判斷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來對犯罪事實進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詩》、《書》、《禮》、《樂》、《春秋》六經中的思想來作為判決案件的依據。《春秋》是孔子修訂的一部魯國的編年史。
董仲舒的這種思想對以后封建時代官吏審判案件起了指導作用,一般案件特別是民事案件,基層官吏審判時都是按照動機以及倫理道德來定罪量刑的,不是嚴格按照法律條文來定罪。
董仲舒提倡的春秋決獄并不是唯動機論,他也強調在考慮動機的同時,要充分考慮事實,然后按照首犯、從犯,以及已遂和未遂來判案定罪。后來一些法官不顧事實,任意自由斷罪,造成冤假錯案,這不能把責任推到董仲舒的身上。
董仲舒有關的斷獄案例還曾被匯編成十卷的《春秋決事比》,在兩漢的司法實踐中被經常引用。到現在,原來的案例遺失很多,現存史料中記載了少量案例,典型的有四個:
春秋決獄第一個案例
甲沒有兒子,揀了個棄嬰,作為養子乙。乙長大后殺了人,甲把乙藏起來。如果按照當時法律,藏匿犯人要受重刑。但《春秋》上提倡父子一方犯罪后可以互相隱藏。董仲舒認為他們是父子關系,所以甲不能判罪。后來,唐律明確規定了父子相互隱匿不屬犯罪。
春秋決獄第二個案例
甲把兒子乙送給了別人,兒子長大后,甲對他說:你是我的兒子。結果乙一氣之下打了甲二十棍子。按照法律,打父親要處死刑。但董仲舒認為甲生了兒子不親自撫養,父子關系已經斷絕,所以乙不應被處死刑。
春秋決獄第三個案例
父親和別人因口角發生斗毆,對方用刀刺父親,兒子拿棍子相救,結果誤傷了父親。有的官吏認為兒子犯了毆打父親的重罪,要按律處死。但董仲舒根據孔子的觀點,認為兒子的動機不是打父親,所以應免罪。
春秋決獄第四個案例
有個女子的丈夫坐船時不幸淹死海中,無法找到尸體安葬。四個月后,父母將這個女子改嫁。按照法律,丈夫沒有埋葬前,女子不能改嫁否則處死。董仲舒認為女子改嫁不是淫蕩,也不是為了私利,所以應免罪。
春秋決獄評價
正面評價
“春秋決獄”的核心是“論心定罪”,也就是按當事人的主觀動機、意圖、愿望來確定其是否有罪及量刑的輕重。春秋決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罰株連家族的問題,對減輕秦朝以來的嚴酷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幫助。“春秋決獄”一定程度上穩定了當時的漢朝政權統治,并將儒家思想帶進法律之中,進一步加強儒家思想對統治階級的影響力。
負面評價
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及模糊性,尤其是將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也模糊處理,也為后世的“文字獄”等統治者的主觀意愿斷案甚至是為懲罰某人而定罪提供一定的依據。其實際上是擴大了斷案者的主觀判斷影響力,也使斷案產生了一定的隨意性,從而給最終的斷案結果帶來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