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民法典的制定過程是怎樣的
《德國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是德意志帝國在1896年制定的民法典。1900年1月1日施行,以后為德意志共和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繼續適用,現在仍然有效。那么德國民法典的制定過程是怎樣的?
研究德國民法典的制定經過,不只是一個法制史上的課題,更重要的,我們要從這里找出對我國立法工作有借鑒和學習價值的地方。
在1871年德意志帝國成立時,全國分四個法域:普魯士邦法的適用地域、法國民法適用地域、撤克遜民法適用地域以及普通法適用地域。直到1900年1月1日德國民法典施行之日,這四個法域才合而為一。
在全德范圍內統一私法,這是德國經濟發展的需要,但1867年7月1日的北德意志聯邦憲法和1871年4月16日的德意志帝國憲法都規定,聯邦和帝國關于私法的立法權只限于債務法、商法與票據法(如前所述,后二者當時已有帝國立法)。1873年,德國憲法第4條修改,帝國關于私法的立法權始擴及于全部民法。憲法第2條并規定了“帝國法優于邦法”(Reichsrecht bricht Landrecht)的原則,以求立法權的集中與法律的統一。在此基礎上,德國開展了長達20余年的德國民法典的立法工作。
1874年2月28日,成立了一個“準備委員會”(Vorkommission),決定制定民法典的計劃。1874年6月22日,帝國參議院設立一個由十一名委員組成的委員會(溫德莎德擔任委員長)。從事起草工作。這個委員會工作了十余年,于1887年末完成草案。1888年1月31日將此草案(稱為第一草案)連同5卷理由書(Motive zumbuergerlichen Gesetzbuch)一并公布,供公眾討論。第一草案受到各方的批評。帝國司法部將各種意見匯集(達6冊之多)后,參議院于1890年又任命一個新的委員會對第一草案進行討論。1895年,完成了第二草案,將之提交參議院。參議院略作修改后,1896年1月17日帝國首相將此草案連同司法局的意見書(Denkschrift)提交帝國議會,是為第三草案。議會指定一個委員會對之進行了53次審議后,于1896年7月1日通過了草案。1896年7月14日參議院同意,同年8月18日皇帝批準,同年8月24日公布,定于1900年1月1日施行。其后,第二草案連同委員會的議事錄(Protokolle)于1898年發表。
與民法典同時公布施行的有民法典的附屬法律《民法典施行法》。施行法共218條,分為4章:(1)總則(其中包含國際私法的規定,原來在第二草案中是民法典的第6編:《外國法的適用》,經參議院移置于此)。(2)民法典與帝國法律的關系。(3)民法典與各邦法律的關系。(4)過渡規定。
與民法典同時施行的還有民法典的三個附屬法律:(1)1897年3月24日公布的《關于強制拍賣與強制管理的法律》。(2)1897年3月24日公布的《不動產登記法》。(3)1898年5月17日公布的《非訟事件程序法》。
此外,與民法典同時施行的還有與之有關的幾個法律:(1)1898年5月20日公布的《法院組織法》的修改文本。(2)同日公布的《民事訴訟法》修改文本。(3)同日公布的《破產法》修改文本。(4)1897年5月7日公布的《商法典》(通稱為“新商法典”HGB)。
從德國民法典制定的全過程看,有幾點值得提出來。這幾點在立法工作中是很重要的,有些是可供我們借鑒、學習的:
(1)德國民法典的制定經過了一個相當長的醞釀和討論的階段。在制定之前,德國法學界發生過歷史上著名的“法典論爭”。這個論爭就德國應否制定一個統一的民法典,可能制定與否,以及應制定一個甚么樣的法典、應如何制定等,作了充分的討論。這一討論雖然未能直接導致民法典的制定,但論爭的雙方都由此進一步研究德國的“過去的法”,終于完成了潘德克頓法學的建立,為德國民法典的制定作出了最大的貢獻。可以說法典論爭為德國民法典的制定完成了思想上的準備,潘德克頓法學為民法典完成了學術上的準備[11]。有了這些準備,到德意志帝國成立,德國政治上的統一一旦完成,制定民法典就水到渠成了。
(2)德國民法典制定工作本身也經過了很長的時間——23年(1873—1896)。這一點首先說明,當時德國的統治階級(軟弱的資產階級與當權的容克貴族階級)與法國大革命后新上臺的資產階級不同,沒有法國資產階級對于一部新的民法典的急迫需要,因為他們并不希望通過制定民法典去實現深刻的社會變革,也不希望用民法典改變私法方面的各種關系。德國統治階級只想通過民法典統一各邦的法制,以加強帝國在政治上的統一。至于在法律上,德國已經有了幾個邦的普通法典,盡可維持現狀。因此,德國統治者在制定民法典時就不要要求迅速完成,而要求起草者盡量細致地進行工作,當時對第一個委員會提出的任務是:對德國現行的私法要從合適與否、內部真實與否以及合乎論理與否各方面加以探討,特別對于諸大法典(按,這是指如普魯士普通邦法等法典——本文作者注)與羅馬法、德國的基礎相異之處要研究其合適與否,盡可能求其均衡,從而草擬出適合于現代法學要求的草案[12]。第一委員會的工作長達13年,不僅提出了草案,而且提出了5卷理由書。以后的修改并沒有對這一草案作大的變動。這種細致的工作在歷史上也是少有的。
(3)德國民法典在長達20余年的制定過程中,歷經兩個起草委員會、一個議會的專門委員會(這個專門委員會開了53次審查會)的討論,兩次把草案公布向公眾證詢意見。參加委員會的不僅有專門的法學家(法官、法學教授),還有經濟學家與各種實務工作者。參加討論的更是廣泛。許多著名的法學家都提出詳細的意見,如奧托·馮·基爾克(Otto.V.Gierke)安東·門格爾(Anton Menger)等都從極不相同的角度提出批評性意見。對第一草案的意見,經帝國司法局匯編為6冊,可見其多。可以說,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是集中了全國法學界與學術界的精英,集中了全國的智慧進行的。英國法學家梅特蘭(F.W.Maitlalnd,1850—1906)說,德國民法典在其生效之時是當時世界上所有的最好的法典,他說:“我以為,從未有過如此豐富的一流智慧被投放到一次立法行為當中。”
(4)德國民法典的制定者不僅給本國制定了一個法典(對這個法典的評價是另一問題),也為本國和各國的法學者留下了一整套有系統的、完整的立法資料。這套資料包括:第一委員會的《立法理由書》、第二委員會的《議事錄》、帝國司法局長呈交議會的《意見書》以及帝國議會專門委員會的《辯論記錄》(Protokolle)。這些資料成為后人研究、了解德國民法典的最好的材料,更是法制史的最好材料。而對于我國,這種完整地保存立法資料的做法,是我們應該學習的[15]。
(5)德國民法典公布后,同時或相繼公布了一些必要的附屬法律。這些法律都與民法典同時施行。最主要的是民法典的施行法。施行法詳細規定了民法典與其他法律的關系、與各邦的邦法的關系,全面地、徹底地解決了、完成了制定民法典的任務——統一全德的私法。至于不動產登記法與非訟事件程序法則使民法典的一些規定得以落實。例為德國民法典實行物權登記制度,如沒有登記法,這種制度就會落空。最后,由于民法典的公布,為了配合民法的實施將三個重要法律(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破產法)予以修改,對一個重要法律(商法典)重新制定。這些工作,立法者都及時將之完成,使這些附屬與修改或重定的法律都得以與民法典同時施行。德國皇帝選擇了二十世紀的第1天作為施行這些法律的一天,使這一天成為德國法制史上輝煌的日子。對于我們說來,這種作法有重要意義。一個法律的實施,常常有賴于其附屬法規與配套法規的制定,如果欠缺了后者,那個主法律也許就無法實施,主法律中的規定再好,也會落空。我國的《公司法》于1994年7月1日施行,但由于許多附屬法規和配套法規沒有制定公布,公司法里的不少規定也就無從實施而成為具文。所以在這種地方,我們應該學習德國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