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1791年憲法介紹
編者按:應行設立和組織為全體公民所共有的公共教育,一切人所必需的那部分教育應當是免費的,此類教育機構應按王國區劃的配合漸次分布之。
法國1791年憲法介紹
法國大革命初期通過的君主立憲制憲法,是法國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憲法。該憲法由制憲議會于1789年7月著手制定,1791年9月生效。憲法概括了制憲議會已發布的各項反封建法令,規定了國家的性質和體制——資產階級的君主立憲制國家。《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是憲法的前言即指導原則。憲法宣布廢除損害自由和權利平等的制度。憲法體現啟蒙思想家的政治學說,確立三權分立的原則,立法權屬于選舉產生的一院制立法議會,行政權歸世襲國王,司法權由選舉產生的法官掌握,實行司法獨立。公民有信仰、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自由。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僅限于積極公民。按憲法的規定,當時法國2600萬人口中約有400多萬為積極公民。憲法不適用于法國的殖民地及管轄區。1791年憲法是基本適應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國家根本大法,是法國從傳統的貴族社會跨入近代公民社會的法律標志。但它沒有解決土地問題,未能徹底摧毀封建土地制度,代表大資產階級的根本利益。
法國1791年憲法序言
憲法保障下列的自然權利和公民權利:
1791年憲法
一、一切公民,除德行上和才能上的差別外,都得無差別地擔任各種職業和職務。
二、一切賦稅都應在全體公民之間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攤。
三、同樣的犯法處以同樣的刑罰,不因人而有所差別。
憲法也同樣保障下列的自然權利和公民權利:
各人都有行、止和遷徙的自由,除非按照憲法所規定的手續,不得遭受逮捕或拘留;
各人都有言論、著述、出版和發表其思想的自由,在出版之前著述不受檢閱或審查,同時,各人有行使其所吸依的宗教的自由;
在遵守治安法規的條件下,公民有安靜而不帶武器的集會自由;
有向法定機關呈遞其經個人簽字的請愿書的自由。
立法權不得制定任何法律來損害或妨礙本篇所載并為憲法所保障的那些自然權利和公民權利的行使;但是,自由既只是得為一切無害于他人權利和公共安全的行為,所以法律得規定若干刑罰來懲處破壞公共安全或他人權利的、從而也是有害于社會的行為。
憲法保障財產的不可侵犯,或者保障對財產的公平而預先的賠償,如果依法認定為了公共的需要而須犧牲其財產的話。
供宗教支出及供一切公用事業之用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并永遠由國家支配之。
憲法保障過去或今后按法律所規定的手續而轉移財產的行為。
公民有選舉或選擇其宗教牧師的權利。
應行設立或組織一個公共救助的總機構,以便養育棄兒、援助貧苦的殘廢人,并對未能獲得工作的壯健貧困人供給工作。
應行設立和組織為全體公民所共有的公共教育,一切人所必需的那部分教育應當是免費的,此類教育機構應按王國區劃的配合漸次分布之。
應行規定國家節日,以便紀念法國大革命,保持公民間的友愛并使他們熱愛憲法、祖國和法律。
應行制定一部為全王國所共同的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