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膠澳租界條約原文簡介
導讀:第一款 中國國家允準德國在山東蓋造鐵路二道:其一由膠澳經過濰縣、青州、博山、淄川、鄒平等處往濟南及山東界;其二由膠澳往沂州及由此處經過萊蕪縣至濟南府。其由濟南府往山東界之一道,應俟鐵路造至濟南府后,始可開造,以便再商與中國自辦干路相接。此后段鐵路經過之處,應于另立詳細章程內定明。
《中德膠澳租界條約》(1898)
中德膠澳租界條約原文簡介:
一八九八年三月六日,光緒二十四年二月十四日,北京。
山東曹州府教案現已商結,中國另外酬德國前經相助之誼,故大清國國家、大德國國家,彼此愿將兩國睦誼益增篤實,兩國商民貿易使之格外聯絡,是以和衷商定專條,開列于下:
第一端 膠澳租界
第一款 大清國大皇帝欲將中、德兩國邦交聯絡,并增武備威勢,允許離膠澳海面潮平周遍一百里內,系中國里,準德國官兵無論何時過調,惟自主之權,仍全歸中國。如有中國飭令設法等事,先應與德國商定,如德國須整頓水道等事,中國不得攔阻。該地中派駐兵營,籌辦兵法,仍歸中國,先與德國會商辦理。
第二款 大德國大皇帝愿本國如他國,在中國海岸有地可修造、排備船只,存棧料物、用件整齊各等之工,因此甚為合宜,大清國大皇帝已允將膠澳之口,南北兩面,租與德國,先以九十九年為限。德國于所租之地應蓋炮臺等事,以保地棧各項、護衛澳口。
第三款 德國所租之地,租期未完,中國不得治理,均歸德國管轄,以免兩國爭端。茲將所租各段之地開列于后:一、膠澳之口北面所有連旱地之島,其東北以一線自陰島東北角起至勞山灣為限;二、膠澳之口南面所有連旱地之島,其西南以一線自離齊伯山島西南偏南之灣西南首起往笛羅山島為限;三、齊伯山、陰島兩處;四、膠澳之內全海面至現在潮平之地;五、膠澳之前防護海面所用群島,如笛羅山、炸連等嶼。至德國租地及膠澳周遍一百中國里界址,將來兩國派員查照地情,詳細定明。在膠澳中國兵、商各船與德國相交之國各船,德國擬一律優待;因膠澳內海面均歸德國管轄,德國國家無論何時,可以定妥章程,約束他國往來各船;此章程,即中國之船,亦應一體照辦,另
外決無攔阻之事。
第四款 膠澳外各島及險灘,德國應設立浮樁等號,各國船均應納費,中國船亦應納費,為修整口岸各工程之用;其余各費,中國船均無庸納。
第五款 嗣后如德國租期未滿之前,自愿將膠澳歸還中國,德國所有在膠澳費項,中國應許賠還,另將較此相宜之處,讓與德國。德國向中國所租之地,德國應許永遠不轉租與別國。租地界內華民,如能安分并不犯法,仍可隨意居住,德國自應一體保護;倘德國需用地土,應給地主地價。并中國原有稅卡設立在德國租地之外惟所商定一百里地之內,此事德國即擬將納稅之界及納稅各章程,與中國另外商定,無損于中國之法辦結。
第二端 鐵路礦務等事
第一款 中國國家允準德國在山東蓋造鐵路二道:其一由膠澳經過濰縣、青州、博山、淄川、鄒平等處往濟南及山東界;其二由膠澳往沂州及由此處經過萊蕪縣至濟南府。其由濟南府往山東界之一道,應俟鐵路造至濟南府后,始可開造,以便再商與中國自辦干路相接。此后段鐵路經過之處,應于另立詳細章程內定明。
第二款 蓋造以上各鐵路,設立德商、華商公司,或設立一處,或設立數處,德商、華商各自集股,各派妥員領辦。
第三款 一切辦法,兩國迅速另訂合同,中、德兩國自行商定此事;惟所立德商、華商公司,造辦以上鐵路,中國國家理應優待,較諸在中國他處之華洋商務公司辦理各事所得利益,不使向隅。查此款專為治理商務起,并無他意,蓋造以上鐵路,決不占山東地土。
第四款 于所開各道鐵路附近之處相距三里內,如膠濟北路在濰縣、博山縣等處,膠沂濟南路在沂州府、萊蕪縣等處,允準德商開挖煤斤等項及須辦工程各事,亦可德商、華商合股開采,其礦務章程,亦應另行妥議。德國商人及工程人,中國國家亦應按照修蓋鐵路一節所云,一律優待,較諸在中國他處之華洋商務公司辦理各事所得利益,不使向隅。查此款亦系專為治理商務起見,并無他意。
第三端 山東全省辦事之法
在山東省內如有開辦各項事務,商定向外國招集幫助為理,或用外國人,或用外國資本,或用外國料物,中國應許先問該德國商人等愿否承辦工程,售賣料物。如德商不愿承辦此項工程及售賣料物,中國可任憑自便另辦,以昭公允。
以上各條,由兩國大皇帝批準,中國批準之約到德國柏林之后,德國批準之約交給中國駐德國大臣收領,作為互換之據。
此專條應繕四份,華文、德文各二,由兩國大臣畫押蓋印,各執華、德文一份,以昭信守。
大清光緒二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大德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初六日
大清欽命各國事務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一等肅毅伯李,各國事務大臣軍機大臣協辦大學士戶部尚書翁;大德欽差駐扎中華便宜行事大臣海。
附注
本條約見《光緒條約》,卷51,頁19―23。德文本見 《海關中外條約》,卷2,頁208-214。
本條約又稱《德租膠澳專條》。
本條約于一八九八年七月十七日在柏林交換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