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縣制的簡介以及影響
中國古代繼宗法血緣分封制度之后出現的以郡統縣的兩級地方行政制度。盛行于秦漢。郡縣制是古代中央集權制在地方政權上的體現,它形成于春秋戰國時期。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郡縣制的簡介以及影響,希望對你有用!
秦始皇圖片
郡縣制的簡介
指對中國古代實行的中央集權體制下,郡、縣二級政權的地方行政制度(類似于行政區劃)的總稱。
周朝時縣大於郡,《逸周書作雒》:“千里百縣,縣有四郡”;《左傳》哀四年:“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春秋時代一些諸侯國為了加強管理而置縣和直接任命一些不得世襲的官員為地方官。後來晉又在國內置郡。由國君任免地方官,這制度使分散的權力層層集歸中央,防止因分封而導致分裂。至戰國時代這種制度逐漸為各強國采用,逐漸減少分封於貴族的地區。秦國郡縣制
縣制起源于楚國,而秦代為中國歷史上最早在全境推行“郡縣制”的朝代。秦始皇統一天下後,曾出現過應否置郡的爭論。當時不少大臣,特別是李斯的上司王綰,認為原楚國、燕國、齊國等地的領土都遠離秦國,主張實行分封,授各地貴族予世襲的諸侯名份,惟身為廷尉的李斯認為分封制是周朝諸侯混戰的根源,他大膽地反駁道,周制訂的這個政策已經證明是一個政治災難。周王室的親戚一旦取得了他們的土地,立刻互相疏遠和進行戰爭,而天子則無力阻止他們,所以結論是“置諸侯不便”。[1]他力排眾議建議實行郡縣制,并得到秦始皇的采納。在郡縣制底下,共設三十六郡,每郡有守(相當于)、尉(相當于防區司令)和監(相當于監察專員)各一。郡下轄縣;郡(守)與縣(令),由皇帝直接任命。至漢代仍承襲這個制度,形成州郡縣三級行政管理,自此成為日後各朝地方政制的基礎,直到唐朝,才被道路制所取代。
唐代柳宗元寫有政論文章《封建論》,認為中國封建制度是百害而無一利,并闡發了郡縣制的優越性。
郡縣制的淵源
郡縣制起源于春秋后期,已有縣﹑郡的設置﹐但郡﹑縣之間并無相互統屬的關系﹐與秦漢時期的郡縣制有所區別。春秋的縣可分為兩種類型﹕楚和秦的縣都直屬于君主﹔晉﹑吳的縣多是卿大夫的封邑。兩者雖保持原來的都鄙制度﹐采用世族世官制﹐但由國君直接支配﹐是直屬于國君的別都﹐具有邊防重鎮的作用。
從現有文獻資料看﹐縣的設立當以楚國為最早。楚武王(前740~前690在位)滅掉權國﹐將其改建為縣﹐是為設縣之始。其后﹐秦﹑晉等國也開始在邊境地區設縣。縣的長官﹐楚國稱尹﹐亦謂之公。晉國稱大夫﹐其權力較大﹐地位較高﹐一般由強大的世族擔任﹐往往父子相傳。春秋后期﹐縣制開始逐漸推行于內地。一些卿大夫往往把自己領地內的采邑改建成縣﹐長官已多由卿的家臣或士充任﹐縣的政治地位降低。至戰國時期﹐縣的設置已較廣泛﹐并由采用都鄙制度和世族世官制的縣制轉變為作為地方政權而實行官僚制度的縣制。秦孝公十二年(前350)﹐商鞅第二次變法﹐在秦國普遍推行縣制﹐把鄉﹑邑﹑聚等合并為縣﹐建置了四十一個縣(《史記·秦本紀》﹑《六國年表》﹑《商君列傳》則作“三十一縣”)。縣令為一縣之長(云夢秦簡所載“縣嗇夫”有人以為即是縣令)﹐下設縣丞掌管民政﹐縣尉掌管軍事﹐此外﹐還設有管理各種事務的嗇夫(如田嗇夫﹑亭嗇夫等)和令史等官吏。國家對這些官吏實行定額俸祿制。縣令等長吏可以隨時由國君任免﹐縣之下有鄉﹑里等作為國家對居民進行控制的基層組織單位。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則設“道”﹐作為同縣并列的地方行政管理機構。秦縣約有三百﹐其中有一部分為戰國時期秦國所設﹐或其它各國所設秦因之。
郡的設置要較縣為晚。秦穆公九年(前651)﹐晉公子夷吾(即晉惠公)對秦國使者談到“君實有郡縣”﹐為秦國設郡的最早記載。而后﹐晉﹑趙﹑吳相繼設置了郡。這一時期的郡地位比縣為低﹐但縣與郡之間并無相統屬的關系。到了戰國時期﹐有名可考的最早設置的郡當為魏文侯(前445~前396在位)時的西河郡(吳起曾為西河守)﹑上郡(李悝曾為上郡守)和楚悼王(前401~前381在位)時的宛郡(吳起曾為宛守)。這時﹐隨著邊防設郡之地逐漸繁盛﹐需在郡下作進一步的劃分﹔同時﹐內地的縣逐漸增多﹐也需要建立起更高一級的管理機構﹐于是就形成了郡﹑縣兩級制的地方管理體系。郡守(云夢秦簡中已有稱“太守”者)為郡之長﹐多由武官充任﹐有征兵領軍之權。各郡所統之縣的數目﹐見于記載的有魏國上郡十五縣﹐趙國上黨郡二十四縣﹐代郡三十六縣﹐韓國上黨郡十七縣﹐燕國上谷郡三十六縣等。齊國始終沒有設郡﹐但設有都﹐略同于其它各國的郡。至戰國末年﹐各國郡縣的設立已很普遍﹐但仍有封國參雜其間。
郡縣制的作用
郡縣制確立后,中央通過考課和監察以加強對地方政權的控制。秦漢之制,郡守于每年秋冬向中央朝廷申報一年的治狀,縣也同樣要上集簿于郡,中央或郡即在這時各對其下屬進行考核,有功者可受獎賞或升遷,有過者輕則貶秩,重則免官、服刑。和考課相輔而行的是監察制。中央派郡監或刺史以監郡,郡縣也各派督郵或廷掾以監縣或鄉。刺史、督郵等可隨時按劾有罪贓的守、令或其他官吏。由于自上而下的層層督課,使得中央政令能較為順利地貫徹到最基層,保證了政令的劃一性。秦漢的郡縣制代替了周的分封制,也即從地方分權演進為干強枝弱的中央集權制,為后來2000年的地方行政體制奠定了堅固的基礎。東漢末年,原監察區性質的州轉變為郡以上的行政區,地方行政制度始成州郡縣三級。隋開皇三年(583), 罷天下諸郡,以州統縣。至元,郡名完全廢棄。
與分封制對比
郡守、縣令和由皇帝直接任免,不得世襲。郡縣制使君主有效地加強了中央集權,有利于政治的安定和經濟的發展,增強了中央對地方的管理。
郡縣制的特點與影響
特點:與分封制不同的是,郡守和縣令都由皇帝直接任免。
影響:郡縣制下的郡守和縣令都是有皇帝直接任免,從而使君主有效地加強了中央集權,有利于政治安定和經濟發展;郡縣制從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西周以來分封割據的狀況,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管理,有利于防止地方割據分裂,有力地維護了國家的統一。
郡縣制的出現及其推行,消除了由分封割據而帶來的隱患,使皇帝能夠直接控制地方的行政制度,成為中國兩千多年封建專制統治的組成部分。王夫之說:“郡縣之制,垂二千年,而弗能改。合古今上下皆安之,勢之所趨,豈非理而能然哉。”由此可見,郡縣制對中國傳統封建社會的社會調控產生了深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