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國禮儀之爭
中國禮儀之爭,指17世紀至18世紀西方天主教傳教士就中國傳統禮儀是否違背天主教義的爭議。狹義而言,這是指康熙與傳教士就儒教崇拜引發的爭論。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中國禮儀之爭,希望對你有用!
中國禮儀之爭圖片
中國禮儀之爭背景
1582年,意大利耶穌會傳教士羅明堅及利瑪竇抵達肇慶,為近代天主教入華揭開序幕,1644年清兵入關時,天主教入華已82年,傳教士湯若望協助編制歷法,獲清廷信任,天主教得以迅速發展。1664年,耶穌會住院共38所,耶穌會士來華人數累計82人,全國的教堂已經有156座,全國天主教徒達245000人之多。 1665年,楊光先發表<辟繆論>,批評湯若望歷法不準,當時顧命大臣鰲拜不滿漢人及外邦人參議朝政,于是支持楊光先,把湯若望收押獄中,天主教在華發展直挫,史稱“歷獄”。
往后,康熙帝執政,推倒鰲拜,重新起用外邦人。南懷仁利用西方發明貢獻清朝,建立天主教士的聲望,南懷仁亦與利類思與安文思共同上奏,為湯若望平反。1669年(康熙八年)9月5日,康熙頒旨:“惡人楊光先捏詞天主教系邪教,已經議復禁止。今看得供奉天主教并無惡亂之處,相應將天主教仍令伊等照舊供奉。”康熙初年,成為傳教士在中國的蜜月期。
1689年,清朝與俄羅斯準備劃訂疆界,商議尼布楚條約,精于拉丁文的傳教士負責代表中方與俄人溝通,這條條約最終亦是以拉丁文簽訂。南懷仁等亦協助清廷鑄造火炮,平定三藩之亂。他們準確預測日食,使皇帝可以為相關祭奠做好準備;一些耶穌會傳教士則成為宮廷畫家。
1692年(康熙三十一年),康熙下達一道容教令,標志著傳教士的勢力攀上高峰:
“查得西洋人,仰慕圣化,由萬里航海而來。現今治理歷法,用兵之際,力造軍器、火炮,差往俄羅斯,誠心效力,克成其事,勞績甚多。各省居住西洋人,并無為惡亂行之處,又并非左道惑眾,異端生事。喇嘛、僧等寺廟,尚容人燒香行走。西洋人并無違法之事,反行禁止,似屬不宜。相應將各處天主堂俱照舊存留,凡進香供奉之人,仍許照常行走,不必禁止。俟命下之日,通行直隸各省可也。”
中國禮儀之爭爭論序幕
禮儀之爭的序幕,背后是一場天主教“華化”的爭論。1601年,意大利耶穌會傳教士利瑪竇抵達北京,一度自喻為“西僧”,但他旋即發現中國文化由儒家士大夫掌握。他相信要中國人接受天主教,必須從士大夫階層著手,他于是改稱為“西儒”,研習儒家文明,穿起士大夫服飾,向中國人介紹記憶術、地圖、天文等西方技術,以此表明他們并非“西夷”。 然而,中國的祖先崇拜近乎天主教徒有關拜偶像的描述,如何處理祖先崇拜成為天主教入華的關鍵。利瑪竇決定指祖先崇拜只是尊敬祖先的世俗儀式;只要不摻入祈求、崇拜等迷信成分,本質上并沒有違反天主教教義。他又主張以“天主”稱呼天主教的“神”(英語的“God” 或拉丁文的 Deus),并指“上帝”概念早已在存在中國上古文獻。利瑪竇的傳教方式為耶穌會傳教士奉行,稱為“利瑪竇規矩”。
1610年,利瑪竇去世,死前指定意大利人龍華民接任教會中職務,龍華民成為引發“禮儀之爭”的第一人。他1597年(明萬歷二十五年)進入中國,先在韶州傳教,1609年入北京,對利瑪竇的思想和傳教方法有不同看法,但利瑪竇死后才提出。當他接任中國耶穌會總會長后,主張廢除“天”、“上帝”、“天主”、“靈魂”等詞,一律采用譯音,并天是指蒼蒼之天,而“上帝”并不是代表造物主,主張把Deus譯為“陡斯”。也有人主張只許用“天主”,而不能用“天”與“上帝”之稱。
耶穌會教士雖然對兩派主張意見分歧,但為避免紛爭鬧大,耶穌會決定焚毀五十多篇反對利瑪竇的作品,統一該會立場,這次糾紛亦只成為會內事務,但到了1628年,在華傳教士亦曾在江蘇嘉定舉行會議,討論敬祖及Deus的譯名問題。與會者意見很不一致,但最終認為敬孔祭祖問題應沿用“利瑪竇規矩”;對于譯名,則主張采用龍華民一派的音譯。
直至多明我會介入,禮儀之爭才正式升級。多明我會在華傳教事業,起步較耶穌會略遲。當耶穌會教士在中國朝廷及士大夫階層享有聲望時,1631年1月2日或3日,多明我會的高奇神甫才從菲律賓抵達中國福建北部的福安,正式開始對華傳教,接任的黎玉范神甫向教廷報告,指責耶穌會寬容中國信徒祭祖、尊孔,終引起羅馬教廷介入。
中國禮儀之爭政治風波
羅馬早期反復立場:早期的禮儀之爭仍是__徒的學術問題,并未演化成國家之間的政治議題,但隨著各在華天主教會的競爭加劇,教會各自尋求羅馬教廷的支持,爭論才演化成政治事件。事件中,羅馬教廷的態度亦多次轉變。 1643年,多明我會士黎玉范返回歐洲,向羅馬教廷傳信部提出十七個問題,控告耶穌會士:
一、中國信徒是否應與其它天主教徒同例,每年舉行認罪及圣餐一次?
二、教士對婦女行洗禮時,可否不用口津及鹽,以及免除過量之涂油?
三、中國信徒如放債時,是否允許其征收百分之三十的利息?如系以放債為生,在其皈信天主之后,是否讓其繼續經營此種營業?
四、是否允許中國信徒向社會祭神典禮捐獻財物?
五、中國信徒是否可以參加政府舉行之祭典?
六、中國信徒是否可以參加祭孔典禮及喪葬祭拜之儀?
七、中國信徒是否可以參加祭拜祖先牌位之典禮及舉行其它祀祖儀式?
八、在對中國人舉行洗禮之先,應否告其天主教之教義絕對禁止敬拜偶像及舉行其它祭典?
九、中國信徒尊敬孔子,可否用“圣”字?
十、中國信徒在其會堂中所懸匾額,對于皇帝應否用“萬歲”字樣?
十一、對于中國非信教徒,可否舉行彌撒典禮?”
1645年9月12日,羅馬教廷經教皇英諾森十世批準,發布通諭禁止天主教徒參加祭祖祀孔,但到了1651年,耶穌會教士衛匡國到羅馬向教皇申辯,1656年教皇亞歷山大七世決定準許耶穌會士照他們的理解參加祭孔等活動,只要不妨礙教徒的根本信仰。這兩道矛盾的命令反映教廷對這一爭論仍未有結論。
中國禮儀之爭中國反制
1705年(康熙四十四年)羅馬教廷帕特使多羅來華,1707年多羅在南京發布禁令,康熙令將多羅押往澳門交葡萄牙人看管。1710年,多羅死于澳門監獄中。 康熙四十四年(1707年),康熙帝為澄清中國禮儀之爭,派遣法國天主教傳教士艾若瑟出使羅馬教廷,樊守義隨行。艾若瑟,樊守義到達羅馬后,將康熙皇帝關于多羅來華及中國禮節問題和西洋教務問題的旨意,詳細向教皇呈述。教皇不愿艾若瑟返回中國,至1718年,羅馬教皇收到康熙皇帝朱筆文書,方才放行。
康熙六十年(1721年)康熙閱取羅馬教廷特使嘉樂所帶來的“自登基之日”禁約后說:
“覽此條約,只可說得西洋等小人如何言得中國之大理。況西洋等人無一通漢書者,說言議論,令人可笑者多。今見來臣條約,竟與和尚道士異端小教相同。彼此亂言者,莫過如此。以后不必西洋人在中國行教,禁止可也,免得多事。欽此。”
耶穌會士為此頗為擔憂。因此在嘉樂宣布教皇諭旨時,附加了八條變通的辦法:
一、準許教友家中供奉祖宗牌位;牌位上只許寫先考、先妣姓名,兩旁加注天主教孝敬父母的道理。
二、準許中國對于亡人的禮節;但是這些禮節應屬非宗教性質的社會禮節。
三、準許非宗教性質的敬孔典禮。孔子牌位若不書寫"靈位"等字,也可供奉,且準上香致敬。
四、準許在改正的牌位前或亡人棺材前叩頭。
五、準許在喪禮中焚香點燭,但應當聲明不從流俗迷信。
六、準許在改正的牌位前或亡人棺材前供陳果蔬,但應當聲明只行社會禮節,不從流俗迷信。
七、準許新年和其它節日在改正的牌位前叩頭。
八、準許在改正的牌位前焚香點燭,在墓前供陳果蔬。”
但這并沒有使康熙皇帝改變主意,傳旨曰:“中國道理無窮,文義深奧,非爾等西洋人所可妄論。”
1721年3月,嘉樂離華返歐。1733年,北京的兩位主教向教徒宣布“嘉樂八條”及1715年教皇通諭,令其遵守。1735年,教皇克雷芒十二世(Pope Clement XII, 1730年-1740年在位)認為“嘉樂八條”與教義不合,宣布廢除。
教宗本尼狄克十四世于是在1742年頒布“自從上主圣意”(Ex quo singulari),重申“自登基之日”禁約。這個通諭還禁止在華傳教士討論"禮儀"問題。本尼狄克十四通諭宣布之后,“異論頓息,人心翕然,迄今二百年,各省傳教神父,勿論何國何會,悉遵教皇諭旨,宣傳天主正教,共遵一途,共守一道,毫無爭執歧異之端,而圣教之至一至圣,亦愈彰明較著焉。”
之后雍正帝載此下令禁教。而乾隆時期,傳教士雖在宮中受到很高禮遇,但仍不能在華展開傳教。嘉慶、道光兩朝繼續執行禁教政策,天主教在中國只能采取地下發展的形式。
中國禮儀之爭爭議結束
1932年,發生的日本耶穌會所辦的上智大學部分發生參拜靖國神社不行禮的事件即所謂“上智大學事件”,引起了當時的日本軍部的強烈反彈。時任廣島主教 Johannes Ross(1875年—1969年) 為解決這一問題,遂展開對教史的研究試圖找出有利的案例和證據。結果發現1258年時教廷曾頒發一件通諭,允許教徒可以參加非__的儀式,由于此諭先于中國禮儀之爭,因此對重視傳統的羅馬教會而言,具有相當的權威性。在幾經討論之后,羅馬教廷發布通告,允許日本教徒在神社中低頭行禮,因為此舉“除了表示他們對祖國的熱愛,對天皇的忠誠外,別無他意”。 該事件為日后解決中國禮儀之爭埋下了伏筆。1934年,溥儀在日本關東軍的扶植之下登基為滿洲國皇帝,將祭孔定為強制的文化政策。梵蒂岡不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的反對,承認滿洲國政權,因此再度面臨兩個多世紀以前的禮儀問題。由于滿洲國政府在回復吉林主教高德惠的訊問時,答復曰:“尊孔儀式的唯一目的,就是彰顯對孔子的崇敬之情,絕對不帶宗教的特質。”再加上有先前日本神社事件的前例,教宗庇護十一世于1935年發布命令,要求滿洲國教區主教應謹慎確認祭孔無宗教特質,而神職人員在行過反對中國禮儀的宣誓之后,還應等待主教們的指導,以避免疑惑和爭執。
1939年,教宗庇護十二世 (Pope Pius XII,1939年-1958年在位)頒布“眾所皆知”(Plane compertum est)通諭:
“允許教徒參加祭孔儀式;可以在教會學校中放置孔子之肖像或牌位,并容許鞠躬致敬;如果教徒必須出席帶有迷信色彩的公共儀式時,必須抱持消極的態度;在死者或其遺像、牌位之前鞠躬,是被允許且是適當的。”
但教廷并不承認先前相關的通諭是錯誤的,而是認為過去宗教性的祭祖、祭孔觀念,歷經數百年后已變成了世俗性活動,故可以被酌情允許。此一宣言對亞洲儒家文化圈內的天主教徒亦是一種解放,如越南也在1964年針對祭拜祖先、民族英雄和戰爭亡魂等事,獲得教宗的特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