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攤丁入畝制度
1712年,清政府規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數,作為征收丁稅的固定丁數,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賦”。雍正帝時又推行“攤丁人畝”的辦法,把丁稅平均攤入田賦中,征收統一的地丁銀。這樣,漢唐以來長期實行的人頭稅廢除了。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進一步松弛,隱蔽人口的現象也逐漸減少。攤丁人畝對我國人口增長和社會經濟發展有重要意義。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清朝攤丁入畝。
清朝政府將歷代相沿的丁銀并入田賦征收的一種賦稅制度。是中國封建社會后期賦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其主要內容為廢除人頭稅,此后中國人口迅速增長,客觀上是對最底層農民人身控制的放松。
源于康熙(1712年),雍正元年(1723年),直隸巡撫李維鈞鑒于本省"無地窮丁"甚多,而"北五府(順天、保定、河間、永平和宣化)丁浮于地,尤為苦累,故條奏攤丁(入畝)".后經戶部及九卿各方議準:直隸省于雍正二年為始,將丁銀攤入地銀之內,造冊征收".至雍正七年(1729年)便基本上普及到全國絕大部份省區。
攤丁入畝的做法:
將丁銀攤入田賦征收,廢除了以前的“人頭稅”,所以無地的農民和其他勞動者擺脫了千百年來的丁役負擔;地主的賦稅負擔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緩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農民的負擔則相對減輕。
同時,政府也放松了對戶籍的控制,農民和手工業者從而可以自由遷徙,出賣勞動力。有利于調動廣大農民和其他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促進社會生產的進步。
明代行一條鞭法,清代繼續施行,部分丁銀攤入田畝征收,部分丁銀按人丁征收。到乾隆時通行全國,攤丁入畝后,地丁合一,丁銀和田賦統一以田畝為征稅對象,簡化了稅收和稽征手續。
攤丁入畝制度影響:
“攤丁入畝”對土地兼并的抑制,使大量自耕農生存下來,為清朝的統治注入了強心劑。自耕農對封建制度有很大的適應力,對資本主義關系有較大的排斥性。首先,自耕農是封建政權各種賦稅和徭役的主要承擔者,其數量的增長對封建國家政權起了穩固的作用。正如馬克思說的:“國家存在的經濟體現是捐稅”。在封建社會里農業人口占百分之九十以上,其中自耕農人口的多少,往往被看作是封建經濟穩定程度的晴雨表。正因為這樣,歷代地主階級改革者,總是主張用“均田”和“限田”一類辦法來保護自耕農的大量存在。“攤丁入畝”的目的理應是有這層意思的,既然自耕農對封建經濟有很大適應性,那么就無法與資本主義相并存了。實際上,新的資本主義萌芽所需的條件不能在自耕農中形成。因為自耕農生產規模狹小,其手工業處于服從地位,社會分工極難發展。其土地只是零星小塊,能成為自己生活的有限條件就不錯了,根本談不上成為剝削他人勞動的手段。
“攤丁入畝”后,農民的賦役負擔大致普遍均衡起來,人為地阻礙了小生產者的分化。而這些被置于相同處境上的農民,其生活是相當痛苦的。
“攤丁入畝”對丁徭的取消助長了人口的增殖。以湖北為例,這以前每年人口的增長數字極小,甚至逐年下降。《黃岡縣志》第四卷載黃岡縣從康熙十年至五十年期間,平均每年只增一個半丁。這以后就絕然不同了,人口增長達到前所未有的指標。人口的急增不但不能反映生產力的提高,反而成為生產力發展的桎梏。因為生產資料的增長趕不上人口的增長,就必然造成大多數人口忙于生活消費資料的生產,農產品中的商品部分就必然降低。
當然,“攤丁入畝”作為一項地主階級的改良措施,還是有一定積極意義的。浙江《嘉興府志》評價說:“田畝起丁,田多則丁多,田少則丁少,計畝科算,無從欺隱,其利一,民間無包賠之苦,其利二,編審之年,照例造冊,無須再加稽核,其利三;各完各田之丁,無不能上下其手,其利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