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歷史上第一部全面系統的法典
你知道嗎?羅馬法是歐洲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完備的法典,極大影響了近代歐美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司法制度;是近代資產階級反封建的有力武器。一起來看看小編給大家精心準備的資料,歡迎閱讀!
羅馬法的發展
羅馬法的產生
羅馬法大約起源于公元前7世紀前后的古代羅馬王政時代,當時,羅馬的法律有人民大會的法律和平民大會的法律,共和時代的末期,元老院的決議逐漸取代了王政時代的人民大會和平民大會的法律。
氏族公社時期
公元前8世紀以前,羅馬處于氏族公社時期。傳說羅慕路斯于公元前754至前753年創建羅馬城。
王政時期
公元前8至前6世紀的羅馬,稱為王政時期,此時的羅馬尚處于氏族社會向階級社會過渡時期。這一時期主要是古老氏族的習慣和社會通行的各種慣例,至王政后期國家最后形成時,它們逐漸演變成為習慣法。公元前7世紀后,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的出現,羅馬社會產生了奴隸主和奴隸兩個基本對立的階級,氏族制度趨于解體。與此同時,“平民”階層逐漸形成。平民承擔羅馬大部分的稅收和羅馬軍事義務,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員,不能享有政治權利,不能與貴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正是平民為爭取權利同貴族進行的長期斗爭,客觀上加速了羅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進羅馬奴隸制國家與法律的形成。
共和國時期
公元前6世紀中葉,羅馬貴族被迫讓步,第六代王塞爾維烏斯·圖利烏斯對羅馬社會進行了改革,廢除了原來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氏族部落,以地域關系來劃分居民,并按照財產的多居民劃分為五個等級。這次改革標志著羅馬氏族制度的徹底瓦解,羅馬奴隸制國家正式產生,羅馬從此步入共和國時期。
隨著羅馬奴隸制國家最終形成,羅馬法也隨之產生。當然,共和國早期的法律淵源主要是習慣法。羅馬法是一種反映羅馬奴隸主階級的意志,保護奴隸制的剝削關系,鞏固奴隸主階級在國家機關中的統治地位以及對奴隸的無限權力的社會規范體系。
十二銅表法制定
制定背景
和其它早期國家一樣,羅馬在國家形成的初期,并不存在成文法典,唯一具有法律權威和功用的便是當時人的習慣,即一種未經政府明確承認而被一般人接受并默認為社會生活中相互關系之規則的制度原則。由于習慣法沒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它便具有很大的伸縮性和不確定性。而這種法律制度上的局限在司法制度落后的古代又往往會導致法律規范的不精確。這樣,無形中就為法官故意壓迫平民、袒護貴族提供了方便。
平民們為了改變這種不平等的地位,主動組織起來,向政府施加壓力,要求政府編纂成文法。
元老院被迫于公元前454年成立了十人立法委員會,還派人到希臘考察法制。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羅馬廣場。次年,又制定法律二表,作為對前者的補充,構成了所謂的《十二表法》,由于這些表法當時都是由青銅鑄成的,所以又稱《十二銅表法》,這是古代羅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是羅馬法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可惜的是銅表在公元前390年高盧人入侵羅馬時被毀。
結構與內容
《十二銅表法》的篇目依次為傳喚、審理、索債、家長權、繼承和監護、所有權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補及后五表的追補。
《十二銅表法》的原文早已丟失,但從后來羅馬法學家的著作中可以看出:這一法律的內容相當廣泛,公法與私法、刑法與民法、實體法與程序法、同態復仇與罰金、氏族繼承與遺囑等等相互交錯。它不僅規定了公民的權利和義務,而且還規定了極為嚴酷的債務奴役制(債務人若無力償還債權人的債務,那么債權人就可以把他處死,或賣至第伯河以外的任何地方)。
其特點為諸法合體、私法為主,程序法優于實體法。《十二表法》的某些規定雖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嚴格維護奴隸主階級的利益及其統治秩序,保護奴隸主貴族的私有財產權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歷史地位
《十二銅表法》是古羅馬第一部成文法典,也是第一部可以按律量刑的法,是古羅馬固有習慣法的匯編,它總結了前一階段的習慣法,并為羅馬法的發展奠定了基礎,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淵源”。許多世紀以來,《十二表法》被認為是羅馬法的主要淵源。
意義
《十二銅表法》的頒布對于貴族無疑是一次沉重的打擊。因為法律已經編成了明確的條文,量刑定罪,須以條文為準,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對貴族的專橫和濫用權力作了限制。但是平民的勝利還是初步的。平民與貴族的矛盾并沒有因此而消除,兩者之間的斗爭也并沒有因此而終止。雙方斗爭的結果,一方面調整了羅馬公民內部的階級關系;另一方面又促進了羅馬國家的立法工作。但也保留了一些比較野蠻的習俗。
基本內容(一)人法
人法是對在法律上作為權利和義務的主體的人的規定。
1.自然人。包括兩種:
(1)生物學上的人(包括奴隸在內);
(2)法律上的人,指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主體(奴隸不具有法律人格,被視為權利客體)。羅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權、市民權和家庭權三種身份權構成。三種身份權全部或部分喪失叫“人格減等”。羅馬法規定,只有年滿25歲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為能力。
2.法人。雖然沒有明確的法人概念和術語,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
(1)法人的種類:
①社團法人,即以自然人的集合為成立的基礎,如宗教團體。
②財團法人,即以財產為其成立的基礎,如慈善基金。
(2)法人設立的條件:
①物質基礎;
②最低法定人數(3人以上),一定數額的財產(多少沒有嚴格規定);
③須經過元老院的批準或皇帝的特許。
3.家庭法
(1)實行一夫一妻的家長制家庭制度;
(2)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權下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總和(家父、妻、子女、奴隸、土地)。家的特點是以家父權為基礎(共和國后期,家父的權力逐漸受到限制);
(3)婚姻有兩種:“有夫權婚姻”、“無夫權婚姻”。
(二)物法
物法是羅馬法的主體和核心,由物權、繼承和債三部分構成。
1.物權
(1)物: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對人有用的一切東西。它包括:
①有形物體和具有金錢價值的東西;
②無形體的法律關系和權利。
(2)物的分類:要式轉移物,略式轉移物;有體物,無體物;動產,不動產;主物,從物;特定物,非特定物;有主物,無主物;原物,孳息等。
(3)物權:權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權利(其范圍和種類皆由法律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自由創設),其中所有權為自物權,其他的為他物權。
(4)物權的種類:所有權;役權(地役權、人役權);地上權;永佃權;擔保物權(質權、抵押權)。
2.繼承
(1)分類: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優于法定繼承。
(2)原則:早期:“概括繼承”;后來:“限定繼承”。
(3)關于法定繼承人的順序以及遺囑繼承的方式等問題,羅馬法上均有較完備的規定。
3.債
(1)債的發生原因包括:
①合法原因,即由雙方當事人因訂立行為而引起的債;
②違法原因,即由侵權行為而引起的債,稱之為私犯;
③準契約和準私犯。
(2)債的分類(根據債的標的和標的物的不同):特定債和種類債;可分債和不可分債;單一債和選擇債;法定債和自然債。
(3)羅馬法還對債的履行、債的擔保、債的轉移、債的消滅作了詳細規定。
(三)訴訟法
1.公訴:對直接損害國家利益案件的審理。
2.私訴:根據個人的申訴,對有關私人利益案件的審理,它是保護私權的法律手段,相當于后世的民事訴訟。
3.訴訟程序:先后呈現法定訴訟、程式訴訟、特別訴訟三種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