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代的奴隸是怎樣的
奴隸是一個漢語詞語,通常指失去人身自由并被他人(通常是奴隸主)任意驅使的人。“奴”和“隸”這兩種奴隸名稱在先秦時代就已存在,“奴隸”一詞卻是在漢代之后的著作里才出現的。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商代的奴隸是怎樣的?
商代的奴隸
商代奴隸的名目繁多,被投入社會生產的各個領域。他們成批地被驅趕到田野。一般呼之為眾、眾庶或庶人。眾人除在田間耕作之外,還要在農隙時接受軍事訓練,參加商王和貴族們的狩獵和其他各項繁重的勞役。一有征伐,就要隨軍服役,有時還要隨軍去遠方戍守。
當時的奴隸,一般都有家室。他們世代充當奴隸,必須俯首帖耳地甘作“畜民”。如果稍有不恭,就將被斬盡殺絕。在稱為“百工”的各種手工業作坊里,也以奴隸勞動為主。其中有各具專門技藝的工匠,地位可能稍高一些,但是他們也被用于賞賜、贈與和交易,沒有獨立的人格。大多數從事繁重雜役的人,則被視為牛馬。在畜牧中,有牧人、圉人等牧放和圈養牲畜的奴隸,即所謂“皂隸”。
戰敗成奴
特別是商和西周的奴隸,大概絕大多數都來自這些人。從殷墟甲骨文和西周銅器銘文可以看出,無論是商、周王朝或是其敵對的方國、部落,都力爭在軍事行動中擒獲戰俘并掠取對方人口。商代貴族獲得的大量俘虜,如羌人、夷人等,一部分用作人殉人祭,一部分則淪為奴隸。西周時期,殺人祭祀的現象大大減少,俘虜用作奴隸的比例大幅度上升。在西周前期的小盂鼎銘文所記的征伐某個方國的戰爭中,周人斬獲了三千八百多個首級,還俘獲萬三千八十一人。《左傳》中關于春秋時期俘虜的記載很多。戰國時戰敗國的青壯年大批戰死,《尉繚子·武議》就指責用兵攻人者“殺人之父兄,利人之貨財,臣妾人之子女”。時人亦常把奴隸稱為“虜”。不過在戰國時期,其他來源的奴隸急劇增加,俘虜作為奴隸來源的重要性不如過去突出。
征服者對被征服的國家或部落的處理方法比較復雜。從西周春秋時代史料看,統治者往往使被征服者中原來有射御等作戰技術的人充當在軍事上為他們服役的“臣”、“仆”,使原來從事農業勞動的人成為為他們耕種土地的“庸”;同時不僅允許這種臣、仆或庸有家庭,而且還讓他們大批聚居在一起。他們究竟是否應該看作奴隸,尚有待討論。
罪人及其家屬
古代奴隸商以來,就有把一部分罪犯(通常是所犯之罪既不輕但又不夠處死刑的人)以及犯死罪和其他較重之罪者的家屬罰為官奴的制度。西周罪犯家屬沒為官奴者(或謂指盜賊罰為官奴的),男子成為司隸所掌管的罪隸,女子從事舂米等勞動。戰國時,各國都有大量因犯罪而受刑(如去須鬢的耐刑,去發的髡刑以及鯨、劓、刖、宮等肉刑)并被罰為公家服役的刑徒如秦國的刑徒有隸臣、隸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等名目。過去一般認為刑徒服役都有期限,因此有些人懷疑是否能把他們看作官奴。據近代有些學者的研究,隸臣妾等刑徒在漢文帝實施罪人“有年而免”之制前,是無限期服役的(但秦律提到的“更隸妾”,可能只以一部分時間為公家服役,情況比較特殊)。無期限的刑徒無疑應該看作國家的奴隸。但春秋以前的罪奴,由于原來身分以及成為罪奴后的工作的不同,具體情況可以有很大差別。例如春秋時有些貴族因有罪而“降在皂隸”,他們一般都有自己的家庭和世守的職務,地位近于低級的吏,是否應該看作奴隸,也是有討論余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