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戰國時期的賦稅情況
賦稅是田賦與其他 稅收的總稱。中國最初的賦稅是統治者向下屬征取土產、勞役和其他實物。稍后漸變為按丁口征收軍役及軍需品,稱為“賦”;按土地及工商經營征收財物稱為“稅”。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春秋戰國時期的賦稅情況。
春秋時期,是中國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轉變的時期。財政方面的收入對一個國家的可持續發展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各國陸續改善了生產力,改革了賦稅制度。
春秋戰國時期的賦稅情況:田制、田賦的變革
春秋時期的財政改革,首先在齊國進行。齊國是東方的一個大國。公元前685年(周莊王十二年),齊桓公即位,任用管仲改革內政。其中,屬于田制、田賦方面的改革是實行相地衰征。即根據土地好壞或遠近分成若干等級,按等級征收田賦(土地稅)。由于稅負大體均等,從而調動了生產積極性,也有利于緩和階級矛盾。
同齊國改革財政的同時,晉國也進行了改革。晉惠公六年(周襄王七年,公元前645年)秦晉之間發生戰爭,晉惠公被浮。晉國在大臣的主持下“作爰田”,即把休耕地賣給大家,以獲得民眾的歡心,爭取有更多的人服軍役。這種辦法,開創了以后按軍功給田宅的先例。魯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魯國正式推翻過去按井田征收賦稅的舊制度,改行“初稅畝”。即不分以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須按畝交納土地稅。井田之外的私田,從此也開始納稅。這是三代以來第一次承認私田的合法性,是一個很大的變化。成公元年(公元前590年),魯國對軍賦的征收也作了相應的改革,行“作丘甲”。即確定一丘出一定數量的軍賦,丘中之人各按所耕田數分攤,它不同于公田制,農民皆出同等的軍賦。也有人認為是加征軍賦。即把征收軍賦時以甸為單位,改為以丘為單位,也就是說,這時的一丘之田(十六井)要出過去一甸之田(六十四井)的軍賦,意味著軍賦增加了三倍。
楚康王十二年(周靈王廿四年,公元前548年),楚國令尹子木對田制和軍賦進行了整頓。“量入修賦,賦車籍馬,賦車兵、徒兵、甲之數。”即根據收入的多少征集軍賦,這就破壞了奴隸社會舊軍賦的限制。魯昭公四年(公元前538年),鄭國“作丘賦”,即按田畝征發軍賦,丘出馬一匹、牛三頭。魯哀公十二年(公元前483年)季康子“用田賦”軍賦全部按土地征發。上述這些改革充分說明奴隸社會的賦稅制度,已不適應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需要,它在各國已經開始崩潰。隨著新的封建生產關系的形成,一種新的、適合封建生產關系需要的國家賦稅制度開始形成。
春秋戰國時期的賦稅情況:春秋時期的專賣
專賣,是指國家對于某種或某幾種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物資,從生產到運銷,采取由國家經營的辦法,不允許民產民銷。
1、實行專賣的原因春秋時期,隨著農業的發展,手工業生產得到進一步擴大,也促進了商業的繁榮。據記載,鄭商的足跡,南到楚,北到晉,東到齊,即是說,活動的范圍包括黃河、長江流域。越國有大夫范蠡棄官經商,號稱“陶朱公”。這時,商人的財力,能和諸侯分庭抗禮。春秋時期,奴隸主貴族為滿足其奢侈腐化生活的需要,不僅依持特權,侵占國家資財,還加緊了對奴隸和平民的剝削和壓迫,階級矛盾十分尖銳。各國為了穩固統治,有必要限制貴族特權,平衡負擔,減輕稅負,主要目的還在于集中財力,富國強兵,以成霸業。所以在對田制、田賦征收進行改革的同時,一些重要物資的生產和經營也由國家控制起來。
2、專賣的內容
(1)鹽專賣。對鹽鐵實行專賣,最先開始于齊國,齊桓公問管仲,怎樣才能把國家治理得富強起來?管仲提出了“海王之國,謹正鹽”,“正”是征收的意思。“”是指鹽利。就是實行“官山海”政策。管仲認為,食鹽是日用必需品,一家三口,一月需鹽十升左右;經過粗略估算,萬乘之國吃鹽的人達千萬,如果每升加二錢,一月可得六千萬錢,這比征人口稅多一倍,可見把鹽管起來財政收益是十分大的。而且,實行專賣,國家收入多而民不會受驚擾。如果用加稅的方法,則會引起人們普遍不安,對國家安定反而不利。齊國食鹽專賣的具體做法,是民制與官制相結合。在農閑時節,國家命民制鹽,由官府包收,儲存。農忙時,農民轉入農業生產。等到鹽價上漲到十倍之時,再由官府運到梁、趙、宋、衛等不產鹽之國去銷售,則國家獲利豐厚。據載可“得成金萬一千余斤”。
(2)鐵專賣。鐵也是人們的生活必需品,管子設想:每根針加價一錢,三十根針加價的收入就可等于一個人一個月的口稅;一把剪刀加六錢,五把剪刀的收入也等于一個人的人口稅;如果一個鐵制耜農具加價十錢,則三個耜的收入等于一個的人口稅。以此相論,管仲認為,專賣利益勝于課稅。
(3)糧食、材木官營。管仲認為五谷不僅是人們生活不可缺少的東西,在社會經濟中,還占著支配地位。所以,管仲主張國家應通過征稅、預購等方式掌握大量的谷物,借以作為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對于山林出產的木材,包括薪炭林和建筑用材林,管仲也主張由國家控制,因為山林藪澤是國有的。通過定期開放,限制采用,征收稅收,從而達到增加財政收入的目的。
(4)國家控制對外貿易。管子認為:有效地控制對外貿易,不僅是獲取高利,抑制豪商乘時牟利兼并的手段,同時也是保護本國財物不致外流的重要方法,為了壯大本國經濟實力,管仲對食鹽、黃金、谷物等重要物品,主張由國家控制,造成獨占,等這些物價上漲后,然后拋售出去,坐取幾倍的厚利。為了保證專賣政策的推行,國家下令禁止隨意開采國家資源。對違禁者,規定了很重的懲罰措施,有處以列刑的。
春秋時期的專賣政策,以齊國管仲施行最徹底、最有效。他通過推行“官山海”的政策,即設官管理山海及其他重要物資,使國家掌握了人們生活的必需品,使財政收入有了穩定、可靠的來源;同時,國家掌握了具有戰略意義的糧食和鹽、鐵,不僅打擊了富商大賈投機兼并活動,維護了統治階級的利益;同時為齊國加強軍備、稱霸諸侯奠定了物資基礎。8總之,春秋時期的各國變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它直接的目的是增加財政收入,維護奴隸主貴族階級的利益。但是,統治者承認土地私有,新的生產關系的形成,井田制的開始崩潰,意味著在奴隸制度上打開了一個缺口。從財政發展史上看,春秋時期的稅收制度有了一個新的變化,主要表現在對土地征稅和對工商業征稅已經分開;國家對重要物質資源的控制,以及保護新興地主階級合法權益的措施逐漸施行,這都說明,一種新的賦稅制度正在形成,以及保護新興地主階級合法權益的措施逐漸施行,這都說明,一種新的賦稅制度正在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