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論文:秦朝滅亡的原因淺析
秦朝從公元前221年統一東方六國建立王朝到公元前207年滅亡,歷經短短15年時間不到,以我國古代第一個統一的封建王朝同時也是最短命王朝的典型讓后來很多的專家學者對其研究不斷。下面是小編帶給大家的歷史論文:秦朝滅亡的原因淺析。
一、 中央集權制度
(一)皇帝制度
秦王完成統一東方六國的大業之后,他認為,“寡人以眇妙之身,興兵誅暴亂,賴宗廟之靈,六王咸伏其辜,天下大定。今名號不更,無以稱成功,傳后世。其議帝號”[3]于是丞相王綰,御史大夫馮劫,廷尉李斯都紛紛進言獻策,但他感到傳統意義上的“王”、“皇”都不足以彰顯他的功績于是覺得自己從“三皇”“五帝”中各取其中一個字稱自己為“皇帝”,皇帝的命稱“制”,令稱“詔”而且還廢除了“子議父,臣議君”的謚法,同時規定從他開始他自己為始皇帝,后世計數,二世三世以至于萬世,傳之無窮,皇帝制度從始皇開始就正式確立。
從這里可以看出,嬴政之所以稱自己為皇帝,是為了彰顯其功績,這點從泰山石刻等都可以看出。皇帝制度要延續下去首先便不得不提到皇位的繼承問題,皇位繼承制度是中國封建社會世襲君主制的核心,由夏朝開創,商朝前期主要實行兄終弟及制,后期則主要向嫡長子繼承制轉變,西周王朝則在此基礎上確立了嫡長子繼承制度。值得一提的是,即使確立了這一制度,在西周時期,皇位繼承還是一度比較混亂的[4],到了秦朝,由于始皇帝一生并沒有冊立皇后,所以也就不存在嫡長子一說,他最開始選擇的繼承人是公子扶蘇,史載“始皇有二十馀子,長子扶蘇數直諫上,上使監兵上郡,蒙恬為將”說的便是扶蘇因為諫言而為始皇所不喜,不過這時的始皇并沒有廢掉扶蘇的想法,破壞皇位繼承的是后來的趙高這些人。
但我們應該也可以看到就皇位繼承本身來說,無論是立嫡還是立長,都存在著一定的弊端,因為它并沒有制定出具體的才德衡量標準,這顯然不是一種智能型的選拔模式,縱觀中國古代歷史出現了許多奇葩皇帝,他們有的是白癡,比如說東晉安帝司馬德宗和唐順宗李誦,有一方面偏愛甚至到誤國誤民地步的皇帝也不在少數,如梁武帝蕭衍。他大力倡導佛教,耗費巨資修建廟宇,當時全國有大小寺廟共2846所,他自己還曾經三次去寺院吵鬧著要出家,可是國不可一日無君,大臣們沒辦法只好耗費巨資去贖回這個偏執的皇帝。據說“贖回”武帝花錢四億。
從這些我們可以看出沒有確立具體繼承人選拔標準的后果就是,人人都覺得自己有資格為那九五之尊之位拼一把,博一回。在秦朝,公子扶蘇因為敢于直諫失寵于始皇之后,就使得當時的趙高等人蠢蠢欲動。但趙高僅僅作為一個宦官是沒有資格繼承皇位的,他只能從始皇其他的兒子中間扶持一個他自認為比較好控制的人出來,于是他脅從李斯等一起趁始皇病死沙丘之際篡改了始皇遺詔改立少子胡亥為帝,同時還矯傳詔書逼迫扶蘇與蒙恬自殺。這一事件行為本身說到底其實也不過是統治階級內部爭權奪利罷了,但是它在這里留下的惡劣影響卻是很大的。
因為它給別人一種錯覺就是:繼承皇位的可以不是嫡子也可以不是長子,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去爭奪一下帝位呢。據《史記·卷四十八·陳涉世家第十八》記載,當時陳勝在起義的時候說了這么一段話:“天下苦秦久矣。吾聞二世少子也,不當立,當立者乃公子扶蘇。扶蘇以數諫故,上使外將兵。今或聞無罪,二世殺之。百姓多聞其賢,未知其死也。項燕為楚將,數有功,愛士卒,楚人憐之。或以為死,或以為亡。今誠以吾眾詐自稱公子扶蘇、項燕,為天下唱,宜多應者。”可見,這一事就被當時的起義者加以利用的起義作為一個完美的借口,并且在秦朝以后,歷代的皇帝根據自己的個人好惡而破壞這個原則的也不在少數,即使是歷史上一些比較有名的皇帝也不例外,比如說漢高祖劉邦他就好幾次想立如意為太子,結果在蕭何,呂后等人的堅決反對下才沒能成功。還有就是女皇武則天,她幾次廢掉太子甚至自己登基為帝,可以說皇帝制度本身由于并沒有制定出具體的選擇繼承人的標準問題,對嫡長子需要具備哪些才能才可以繼承皇位,嫡長子正常或者非正常死亡后,皇位又由誰繼承有什么標準等這些具體的問題為秦朝以及后來的歷朝歷代的皇位爭奪都埋下了隱患。
(二)郡縣制度
譚其驤先生認為秦朝初年分天下為36郡,隨著對邊遠地區的開發和郡轄范圍的調整又增設了許多郡,總數可能達到48郡[6]。郡,是中央政府轄下的地方行政單位,設郡守、郡尉、郡監(監御史)等職。郡守,掌一個郡的政務,直接受中央政府的節制;郡尉,輔佐郡守,負責一個郡縣的軍事、治安和抓捕盜賊的工作,郡監則掌管全郡的監察工作。 郡以下設縣或者道。在內地設立縣,在邊遠的少數民族地區設置道。滿萬戶以上的縣設縣令官職,不滿萬戶的設官職。令和長作為一個縣的首長,掌管全縣的政務,受當地郡守的節制。縣令以下設尉、丞。尉,掌管全縣的軍事和治安;丞,作為縣令或的助手,掌全縣的司法。郡、縣主要的官吏都是由中央直接任免。 縣以下設鄉、里和亭。
其中鄉和里是行政機構,亭為治安組織。鄉設三老、嗇夫和游徼三個官職。三老掌教化,嗇夫掌訴訟和稅收,游徼掌治安。鄉以下為里,是秦國最基層的行政單位。里設里正或里典,后代稱里正、里魁,以“豪帥”即強有力者為之。除此之外,還有專門管理治安和禁盜賊的專門機構叫做亭,亭設置亭長。[7]亭遍布于城鄉各個要地。可以看到單從制度上說,郡縣制在當時還是比較科學的,每個階層官員的職責都規劃得特別清楚,而且郡縣的設置打亂了原來東方六國的疆域劃分,按理說對國家的統一和政治的穩定是非常有利的,但是,秦人對于東方六國的土地,仍然以戰勝奴虜來看。對他們指揮鞭撻,毫不加以體恤,所以群情激憤也是情有可原的。
《后漢書東夷志》:“秦并六國,其淮泗夷皆散為民戶。”又南廓其勢力,清定揚粵,置桂林,象郡,遷徙民眾去居住開發,到了二世的時候龍川令趙佗擊并桂林象郡,自立為南粵武王后被立為南粵王[8]。除了這個地方,另外的河套地區雖然秦朝全力經營,但是一旦戰亂時期,這些地方的民眾很多都舍棄這些地方而歸,所以這些地方其實也是秦朝成績最小的地方,對于地方的實際管理和控制力并沒有郡縣制制定得那么完善使得這些地方成了一個薄弱點,一旦發生戰事,北方的匈奴以及其他的少數民族一來侵襲便容易造成秦的腹背受敵,秦統一了東方六國,那么對于原六國的人民就該以自己的子民待之,至少也得嘗試著拉攏吧,可事實卻不是如此,統一后的秦始皇先后于公元前220年、公元前219年、公元前218年、公元前215年、公元前210年先后五次周巡天下其政治目的是為了向不安分的六國舊貴族和人民示威,以強化和維系空前龐大的秦王朝的統治[9]。在泰山封禪,刻石無時不標榜著自己的豐功偉績,所以六國百姓對秦朝不滿也是很正常的。
二、土地徭役以及戶籍管理制度
在秦朝,土地制度的記載比較少,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使黔首自實田”即命令土地私有者向政府呈報其占有土地的數額,政府以這個為依據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田租。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在秦朝甚至可以說是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土地買賣與土地私有就已經出現,只是說在秦朝,它在全國確立了土地私有這一制度。對于當時的統治階級來說這無疑是利于其統治的,增加了政府的收入,但是對于被統治階級來說,這無疑是另一項沉重的負擔。維護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是《秦律》的主要內容之一,《盜律》中規定嚴禁對私有土地進行侵犯,這明確表明了秦朝的法律是維護地主階級的利益的。同時,秦簡律文也反映出了秦朝律法對農民的殘酷剝削。秦簡中的《田律》、《倉律》也有關于田租剝削的法令規定。至于戶籍管理籍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嚴格限制居民的遷徙,這也就變相地限制了民眾的活動范圍。
秦律《漢律》中規定,每個人都必須登記記入戶籍,隱瞞登記的人會被論罪然后接受懲罰。凡是登記在國家戶籍上的人口統稱為“編戶民”,編戶民不能隨意的遷徙,國家對逃脫戶籍的人進行嚴厲懲處。《睡虎地秦墓竹簡·游士律》規定:有幫助秦人出境或則除去名籍的,“上造以上為鬼薪,公士以下刑為城旦。”《漢書·淮南厲王傳》也指出:“亡之諸侯,游宦事人,及舍匿者,論皆有法。”有法律上的規定說明這種現象是普遍存在的,所以漢朝政權經常打擊那些幫助脫逃戶籍的王侯、官吏與豪強。
為了加強對編戶民的控制,國家規定出游的人必須持有“符”。秦簡《游士律》云:“游士在,亡符,居縣貲一甲,卒歲,責之。”對于沒有符的游士進行嚴厲懲罰,主要是為了防止編民脫籍流亡。這種符又稱“信”或“傳”,類似于我們現在所說的通行證。景帝四年(公元前 153年)關于“諸關用傳出入”的規定,就是用來防備亡命之徒犯上作亂的。“符”一般是用竹簡做的,上面除了記載本人的姓名、職務、籍貫、年齡之外,還記有便于識別人身份的身高、膚色等特征。
如果編民想要遷居到其他地方,必須要得到當地官吏的批準。而且編民遷居到新的地方后,還必須到當地占籍。所有的這些規定,都是為了嚴格地控制戶口,使人人不能脫離戶籍,以便長期為國家交租稅,服徭役。這樣以來土地,人口就被秦朝中央政府牢牢地控制起來了.。
編民的意義對于統治者來說,無非有兩點那就是繳納賦稅和服役。秦朝的徭役有多重,簡單地舉幾個例子進行說明。秦始皇包括秦二世在位時期進行的幾個大的工程建設: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年),在渭河以南的上林苑中開始營造朝宮,也就是阿房宮。由于工程浩大,秦始皇在位的時候只建造了一座前殿。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前殿阿房東西五百步,南北五十丈,上可以坐萬人,下可以建五丈旗,周馳為閣道,自殿下直抵南山,表南山之巔以為闕,為復道,自阿房渡渭,屬之咸陽。”其規模之大,勞民傷財之巨,由此可以想象。工程還沒有完成秦始皇便死了,秦二世胡亥先調集修建阿房宮的工匠去修建秦始皇陵,后又繼續修建阿房宮,可是天不從人愿,秦王朝很快就垮臺了。
有一首童謠唱道:“阿房,阿房,亡始皇!”至于至今仍存在的萬里長城那更是秦朝徭役繁重的這個不爭事實的體現。為了修建長城這一艱巨的工程,除軍隊外,犯有過失的官吏和不遵守焚書命令的人都被罰去修筑長城,被征調的民夫更是不計其數,據統計,人數至少在30萬以上。在當時勞動工具及其簡陋,醫藥衛生條件又差的條件下,軍民往往傷亡極多。后世流傳的孟姜女哭長城便是對這一事件血淋淋的控訴。并且當時的土地為地主階級私有,老百姓處于依附地位,在徭役如此繁復,賦稅還繁重的情況下,百姓生活不下去了自然就只能反抗了,其實自古以來百姓往往是是最溫順也最健忘的一群人,只要你能讓他活得下去,他便可以扎根于自己的那塊小天地里,勤勤懇懇,任勞任怨。相反的他若活不下去了那么不在沉默中滅亡也就在沉默中爆發了。所以秦朝末年后來的農民起義都是因為廣大貧苦大眾處于水深火熱之中他們才揭竿而起的,怒而誅暴秦的。
三、刑罰制度
秦律是秦代法律的總稱。公元前356年商鞅在變法的時候曾經采用李悝的《法經》并修改法為律,頒行于秦國。秦律的篇目很多,而且自成完整的封建法制體系,不得不指出它具有明顯的階級性,明顯地保護封建土地私有制,維護地主階級利益,刑名多并且量刑定罪重,同時它還強調統一,打擊奴隸制的殘余勢力,當然,在當時這點是很有進步性的,但是也應該看到法律的制定,主要是為了防止和鎮壓反秦勢力,其中包括東方六國殘余勢力,還有統一前后本國的農民起義以穩定封建統治秩序的所以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在中國古代,逃亡是當時貧苦農民和奴隸群眾反抗封建統治,擺脫剝削壓迫的一種主要方式之一。秦朝針對這種斗爭方式,相應地在秦律里面有不少嚴禁逃亡的法令。如規定:隸臣監領城旦時,臣隸一旦逃亡,其妻、子立刻被收為奴;隸臣的妾被拘禁服舂勞役的時候,如果出現逃亡哪怕事后立即自首,也要被鞭打五十,還要被拘留服役直到勞役期滿。還規定捕獲逃亡的百姓時,對捕亡者應賞黃金“二兩”。
至于對所謂的“盜”、“賊”的制裁,更是秦律的基本內容。秦簡《法律答問》共一百八十七條,其中單單講“盜法”的就有四十多條,而且量刑非常重。比如規定士伍盜竊,其贓值一百一十錢,就應該“黥為城旦”。公室如果是祭祀尚未完成,祭品被盜了的話,偷盜的人最輕也要被“耐為隸臣”。甚至規定:盜采人桑葉,贓不盈一錢,也要“貲徭三旬”。值得注意的是,秦律尤其重視對“群盜”的懲治。如規定,與盜者“不盈五人”,其贓“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錢”,只給予流放;但如果是“五人盜”,贓只“一錢以上”,也要“斬左止,有(又)黥以為城旦”。早在李悝制定《法經》時,就把《盜法》和《賊法》放在首位。歷代封建統治者也主張“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這里所說的“盜賊”,在很大程度上往往是對農民的反抗斗爭或農民暴動的誣稱。秦律如此注重懲治“盜”、“賊”,實質上是其封建地主階級法律屬性的體現。這些法令主要是為了防范和鎮壓農民的反抗,以保護地主階級的政治特權和經濟利益。而地主,官吏犯法時,往往可以種種手段來逃避制裁,例如可以用錢贖罪免刑。法律的制定本身就不平等,再加上在實施的過程中還要把人分為三六九等來執行,在這樣一種情況下肯定是極度讓人不滿的。
在秦末的農民起義中,陳勝吳廣之所以起義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不滿于秦朝的酷刑和苛政才轉而斬木為兵,揭竿而起的,所謂的官逼民反說的大抵就是這種情況。
四、軍事制度
秦朝沿襲戰國時的郡縣征兵制。從《睡虎地秦墓竹簡》所記載的情況看,男子十七歲“傅籍”,以后根據戰爭需要,隨時可征集入伍,到六十歲才能免役。客觀來講,在當時情況下的秦朝兵源還是很可觀的。并且秦時還經常謫發罪犯或者徒隸等為兵,稱為“謫戍”。在秦朝軍隊置于皇帝的嚴格控制之下,雖然負責全國軍事行政的官吏是太尉,但比較特殊的是秦朝的太尉為虛設之職。
秦朝的軍隊分三個部分,京師兵、郡縣兵、邊防兵。京師兵,由于任務不同,分成三個系統:一部分是由郎中令管轄的侍衛官,包括因為貝(錢財)選、蔭任、軍功特拜而產生的傳中、中郎等,這些人有俸祿,主要負責殿內的值勤,一部分是衛尉管轄的皇宮警衛兵,由郡尉縣管轄,平時訓練,并兼管理地方安全,戰爭的時侯奉調出征,因所處地的地理環境的不同,又分為材官(步兵)、騎士(騎兵)、樓船士(水軍)三類。大體上來講北方、西北方多騎士,山丘陵地帶多材官,江淮及沿海多樓船士。有的郡既有材官,又有騎士。
秦代的騎兵,已經配備有齊全的鞍韉,但并沒有產生馬蹬,騎士騎在馬上的時候兩腳懸空,沒有著力點,很不利于馬上格斗。再加上當時沒有適合在馬上進行斬劈的后背長刀,而一般的擊刺性兵器在對敵的時侯殺傷力既小又非常不便,劍在砍殺時又容易折斷,所以當時秦朝的騎兵只裝備有適合遠距離作戰的弓箭,這就使得騎兵的整體優勢的發揮受到嚴重限制,再加上,秦朝的官吏基本都是以軍功爵位任職,這在一切為了戰爭的戰國年代里,矛盾還不顯著,積極的一面占據著主導地位,但是從這里我們應該也可以看到其消極的一面那就是秦朝的官吏大多數是從殘酷的戰爭環境和軍法治理中成長的,這就導致他們視殺人為常事。如:長平之戰。白起坑殺了趙國的降將據說是四十萬人,而那些欺凌人民的事情更是比比皆是。所以說在軍事制度方面的這些缺失對于秦朝的滅亡也有著很大的影響。
作為緊隨秦之后建立的漢朝,秦的滅亡對其立國建制有著很大的影響。 西漢建立后,承襲秦制,雖然有一定的改動,但是在漢武帝之前的中央行政體制,基本上沒能突破秦代的制度模式。因此也便有了“漢承秦制”的說法。在漢朝初年,劉邦率軍進入咸陽,采納了謀士張良等的建議退軍灞上,同時封閉秦朝的珍寶府庫,并與當地父老“約法三章”,宣布廢除秦朝的苛法。后來又令蕭何根據《秦律》制定《漢律》除去了秦律中夷三族和連坐法,合為《九章律》。總體來說漢朝的統治者借鑒秦朝暴政亡國的教訓,主要采用各種休養生息的政策,如組織軍隊復員,同時召民歸田,并釋放奴婢,讓他們從事生產。還對商人進行打擊,實行重農抑商的政策。在漢武帝時期,出現了與以三公為主的“外朝”互相牽制的“內朝”,皇權因此進一步得以集中。
漢朝建立后,在初期實行郡國并行制。楚漢戰爭中,劉邦為壯大自己的力量,分封了一些“異姓王”,后來由于他們力量過大,威脅到了中央集權,劉邦進行翦除,在誅滅了“異姓王”之后,又陸續分封自己的子侄等為王,稱為“同姓王”總共封了楚、齊、梁、趙、燕、代、吳、淮南、淮陰等九國。當時的九個諸侯王的封地包括了原來東方六國的領土,只留下原秦國的舊土十五郡由中央直轄,并仍劃分為郡、縣兩級。這個時候雖然和秦朝的郡縣制有很多的相似之處,但很明顯,這個時候對地域的區分,和對本地民眾的認同比秦朝的時候都高得多。漢代的監察制度與秦朝一脈相承的,有改革和發展。為了維護封建地主的利益,加強封建專制的統治,他在秦朝官僚制度的基礎上,在中央繼續實行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公制官僚體制。中央的監察機構仍襲秦制。在地方,漢武帝時期,廢除了監郡御史,并在公元前106年設立十三部刺史,駐地專司監察地方。十三部刺史皆隸屬于中央最高監察機關御史府,由御史中丞具體督管,在地方設有固定治所。十三部刺史的設置,表明中國古代封建國家的地方監察制度已趨于基本形成。
在用人和選官方面,漢初沿襲秦制,主要以軍功為主,同時為了彌補軍功官吏多武少文的缺陷,劉邦也多次下達求賢令,想方設法籠絡知識分子,充實各級官吏隊伍。這些制度的建立與完善,使漢朝開創了中央集權帝國發展的新局面。西漢時,中原和西域各族、西南少數民族的關系都得到加強秦朝采取法家思想,焚書坑儒;西漢則吸取法家、道家的合理成分,后又改造和發揮儒家學說,強調天人合一,確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統地位。
總之,秦朝雖然由于在皇帝制度的確立當中,主要目的是為了稱成功,傳后世,而且沒有制定出具體的皇位繼承人的選拔標準,再加上徭役繁重,土地制度明顯保護封建土地私有,維護地主階級利益,刑罰還特別嚴酷,軍事制度上也有很多不恰當引起秦朝二世而亡在歷史長河中沒能存在多久,但是作為我國古代第一個高度統一的封建王朝,它建立的許多制度,甚至是其滅亡的各種原因都為其后的王朝甚至是我們今天都有著很大的啟示和借鑒意義。(轉載自學史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