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蘭議會的歷史
18世紀,波蘭處于沙俄控制之下。1788年10月成立了愛國者占優勢的議會,該議會在華沙開展活動約4年,故稱“四年議會”。1791年5月3日通過了歐洲第一部憲法,即“五三憲法”。1792年5月俄國沙皇對波蘭進行武裝干涉,“四年議會”解散。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波蘭議會的歷史。
議會歷史簡介
1989年4月7日,波蘭議會通過法案,恢復了戰前的兩院制,成立了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的國民大會。1992年8月1日,波蘭議會通過了《關于波蘭共和國立法當局與執行當局之間相互關系以及地方自治問題的憲法法令》(簡稱“小憲法”)。根據該法令,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是議會,執行權屬總統和部長會議,司法權屬獨立的法院,實行三權分立制。1997年4月2日,波蘭議會通過了新憲法,確立了三權分立制和以社會市場經濟為主的經濟體制。
地波蘭議會地位
與總統的關系:
波蘭憲法規定,總統有權任命政府和政府,但政府必須通過議會的信任投票。如總統任命的政府得不到議會的信任,總統可以解散議會或者在兩周內任命為期半年的臨時政府。總統有權否決議會通過的法案,但不得否決財政預算法。對總統否決的法案,眾議院可以五分之三的多數票予以駁回。對被駁回的法案,總統必須簽署。
與部長會議(政府)的關系:
波蘭共和國國家權力的最高執行機構是部長會議。在上屆政府向新一屆眾議院辭職后兩周之內,由在議會選舉中獲勝的政黨提出人選并組成新政府;新被總統任命后兩周內向眾議院介紹政府的組成人選并提出施政綱領,要求眾議院進行信任表決。新政府須獲得眾議院半數以上,即超過231票的支持。政府對議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議會有權監督政府施政。
與憲法法庭的關系:
憲法法庭是議會設立的、獨立進行活動的特殊審判機構,只對議會負責。憲法法庭的主要職能是:裁決議會通過的法律和法令是否符合憲法;裁決政府及國家機關頒布的條例和決定是否符合憲法。憲法法庭法官由眾議院任命,庭長和副庭長由總統從憲法法庭全體法官大會所推薦的候選人中任命。1997年通過的新憲法賦予憲法法庭強有力的權力,議會不再有權否決憲法法庭的裁決。
最高法院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對其他所有法院的審判活動和判決行使監督權。院長由議會根據總統的建議從最高法院法官中任命。
最高監察院是波蘭最高行政監察機構,基本任務是監督國家領導人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否有瀆職、違法亂紀行為。院長由議會任命,向議會負責。
公民權利代言人主要保護憲法和其他法律所規定的本國公民的人權和公民權。公民權利代言人由眾議院指定,每年須向眾議院和參議院匯報工作。
國家廣播電視委員會主要保護本國公民的言論自由權、獲得信息權以及廣播電視領域的公共利益。委員會委員由眾、參兩院和總統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