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井田制是怎樣的
井田制是我國奴隸社會的土地國有制度,西周時盛行。那時,道路和渠道縱橫交錯,把土地分隔成方塊,形狀像“井”字,因此稱做“井田”。井田屬周王所有,分配給奴隸主使用。奴隸主不得買賣和轉讓井田,還要交一定的貢賦。奴隸主強迫奴隸集體耕種井田,無償占有奴隸的勞動成果。
井田制度是奴隸社會國家的經(jīng)濟基礎,體現(xiàn)了中國封建社會生產(chǎn)關系的主要部分。它與宗法制度緊密相連,在西周時期,得到進一步的發(fā)展。
周天子在名義上是全國土地和人民的最高主宰者,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他以天下宗主身份,將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人民分封給新舊諸侯,諸侯國的國君在封地范圍內(nèi)又有最高的權力。
由于生產(chǎn)力發(fā)展水平的限制,古代封建制國家的墾田是有限度的,主要集中在一些都邑的周圍。特別是王都和諸侯國都的近郊,比較好的熟田大都集中在這里。這些良田,都是經(jīng)過精心的疆理,按正南北和正東西的方向,有縱橫交錯的大小道路和灌溉溝渠,整治成十分方正的大小相連的方塊田,這就是標準的井田。
井田的疆理,一般是以每一方塊為一百畝(約合今三十一畝多),作為一個耕作的單位,稱為一田。縱橫相連的九田合為一井,面積約為一平方里。十井稱為一成,百井稱為一同。也有以一田為一夫,十夫為一井,再以百夫、千夫作為計算大田的單位的。
西周實行井田制。每個男性主要勞動力授田百畝(相當于31畝多),每隔3年耕作者之間更換一次分配的田地。當時普遍采用熟荒耕作制,使得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有了很大進步。
也有學者有不同看法,如黃現(xiàn)璠說道:“井田制之有無,古今爭辯眾矣,然其所論多不從大處著想,博而寡。余今否認井田之說的最大理由,即周天子無土地授民是也。周為奴隸社會,封建者何?即天子以土地,封授諸侯,建立國家者也。諸侯有封地,卿大夫有采邑,封地之使用權,非天子所有。即畿內(nèi)之地,亦分賜卿大夫,亦非天子所有。全國土地、一再分割,所存無幾,而謂天子以土授民,行井田制,寧有是理乎?有論者曰天子雖無土地授民,然周已大一統(tǒng):“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蓋可頒布法規(guī),通令諸侯施行,不必親以地授民而后可。是又不然,周之中央集權,是相對而非絕對,可能而非必然。天下宗周,固諸侯所承認。
然周只能宗之,非真能命之,諸侯亦只能宗周,非真受命于周,所謂“朝諸侯而有天下”是也。諸侯與天子之關系,唯有一朝,不朝即無關系,天子亦即無天下,非如后世有君臣之義。諸侯內(nèi)政,天子向不過問。事實上,亦無權過問。例如君位傳授,魯多行兄終弟及制,齊晉及其他國,則行父子相傳,各隨其便,皆不同周之傳嫡制,又如到任呈報,齊太公五月,魯伯禽三年[注1]亦皆聽之。周無一定法規(guī),諸侯亦不一定用周制,而謂井田之制,周能通令,行諸天下,又寧有是理乎?施行井田制,大前提必須是天子有充分土地,以及中央權力健全集中,而周于此兩點未之能行,則井田制之實施,不知從何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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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國有制
土地歸全體人民所有,即由國家代表全體人民占有土地等生產(chǎn)資料的一種土地所有制形式。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在全國范圍內(nèi)實行了徹底的土地改革,通過立法手段確立了農(nóng)村的土地國有制。195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規(guī)定“礦藏、水流,由法律規(guī)定為國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資源,都屬于全民所有”。1982年頒布的憲法和隨后的土地管理法,對農(nóng)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國有土地都作了進一步的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對城市土地沒有馬上宣布國有化,而是針對不同性質(zhì)的所有權形式,分階段分別采取不同方式,逐步實現(xiàn)土地國有制。接管和沒收帝國主義、官僚資本主義、國民黨政府及反革命分子等占有的城市土地,無償把它們變?yōu)閲?改造資本主義工商業(yè)、私營房地產(chǎn)公司及房地產(chǎn)業(yè)主擁有的城市地產(chǎn),通過贖買的方式變?yōu)閲?以城鄉(xiāng)建設征用土地的方式,將城鄉(xiāng)非國有土地變?yōu)槌鞘袊型恋?用憲法規(guī)定全部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的方式,將城市其余尚未國有化的土地變?yōu)閲小?/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