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商業是怎樣的
經濟,是指一定范圍(世界、國家、區域)內,組織一切生產、分配、流通和消費活動與關系的系統之總稱。現代經濟伴隨著貨幣,當中被生產、流通、交換的物品被稱為商品,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明朝商業是怎樣的?
明朝商業
隨著城市交通發達、農產品的商品化和手工業的發達,在全國已形成龐大的商業網絡。當時的南京、北京是全國最大的商業城市;西安是西北重鎮,南北大運河沿岸,出現了清江浦、濟寧州、臨清州、天津衛、河西務等一大批新興商業城市;在古老城市之間及周圍,陸續出現了一批新興的中小城市。民間貿易活動定期進行。州縣一級的集事,每月有五六個;鄉鎮每月有二三個;府城則每日一集;有的地方有藥王廟會;淮河以北秦晉以東,各方商賈運送物品,入城為市。在當時對外貿易上,分“朝貢貿易”和私商貿易兩種。東南沿海的“海商大賈”和“海湖大姓”的海外走私也很活躍;“漳閩之人,與番舶夷商貿販方物,往來絡繹于海上”。
明初期奉行“重本抑末”政策。朱元璋曾言:“若有不務耕種,專事末作者,是為游民,則逮捕之。”甚至還規定禁止商賈之家穿綢紗。隆慶三年(1569年),大學士高拱上疏《議處商人錢法以蘇京邑民困疏》,反映商人的愁苦和商業的窘困,并奏請隆慶皇帝采取措施,革除宿弊。之后張居正提出農商榮枯相因,進一步肯定商業的作用。明代中后期商人地位有所提高,部分士大夫認為經商有成,在價值上也等同于讀書有得,“亦賈亦儒”“棄儒就賈”的現象也開始出現。此外,商業用的書也開始出現。商人為實用目的而編寫此類書籍,內容介紹貿易路徑沿途的交通、習俗及商品行情等。此類書籍現存最早者為《一統路程圖記》。此外,由于商業的發達,各地紛紛開始大量生產具有當地特色的商品,運銷他處,使得區域分工日益明顯。
隨著明太祖洪武年間發行的“大明寶鈔”紙幣的流通失敗,整個貨幣體系轉向為以銀本位為主。16世紀中葉之后日本和拉丁美洲的白銀大量流入也進一步促進中晚明經濟的發展,當時明國占有世界白銀需求量三成左右。明代經濟的另一個特色是城鎮經濟的繁榮,運河沿線由于往來商船不斷,周邊城市如濟寧、淮安、揚州等都非常發達。東南地區由于商品經濟繁榮,成為全國的經濟集散地。由于商品經濟的繁榮,明代形成按籍貫區分的商人集團,稱為“商幫”,如徽州商幫、晉陜商幫、廣東商幫、福建商幫、蘇州洞庭商幫、江西商幫等。這些商幫以“會館”為聯系場所,互相支持,越做越大。
明嘉靖、萬歷間,各地出賣絲綢、酒肉、蔬果、煙草、農作物、瓷器等商品不計其數,大量外銷賺取外匯所得;外國的不少東西在中國城市都有賣,如歐洲的西洋鐘、美洲的煙草 。當時商業大都會以江南的商業城市最多,有南京、儀征、揚州、瓜洲、蘇州、松江、杭州與嘉興等,華中其他商業城市尚有南昌、淮安、蕪湖與景德鎮等,西南內陸有成都,華北有北京、濟寧與臨清等,而華南則有福州與廣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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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商業,明代承襲前朝舊制,對某些重要商品,如鹽、茶等實行專營制度。明律規定,鹽和茶都由國家專賣,商人必須向官府交錢買“鹽引”和“茶引”。“引”是商人運輸貨物的憑證,印有法定的重量單位。明洪武元年修定的《鹽引條例》,規定犯私鹽罪者絞,有軍器者斬。其后在《大明律·鹽法》規定,凡犯私鹽罪者杖100,徒三年;若有軍器者加一等,拒捕者斬。明朝統治者憑借國家權力,將有較大市場、利潤較大的商品壟斷在官府手里,使民間商業的經營范圍縮小,極大地限制了民間商業的發展。
對上貿易,明初立法嚴禁私人出海,違者輕則杖100,重則處絞刑或斬刑。到永樂、宣德兩朝至嘉靖初期,海禁稍有放松,海上私人貿易迅速發展。到嘉靖三年起又屢頒禁海律例,結果私人海外貿易完全停止,嚴重摧殘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資本主義的萌芽。
明朝的稅法有田賦和商稅。明初依照唐代的兩稅法,核定天下田賦,其數額列入《黃冊》,即戶口冊,詳細登記各地居民的丁口和產業情況,每年審查一次。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在丈量土地的基礎上制定耕地的總清冊,將田主的姓名和土地的位置,分別登記,編成《魚鱗冊》,作為征稅的依據。田賦分夏稅和秋稅兩種,夏稅收麥,秋稅收米,官田畝稅五升多,民田畝稅三升多,重租田八升多。到明中葉,由于賦役苛重,人民紛紛逃亡,生產受到破壞。自嘉靖至崇禎年間進行賦稅改革,內閣首輔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其主要內容是:各項復雜的田賦附征和各種性質徭役一律合并征銀;徭役中的力役改為以銀代役,由官府雇人充役;徭役銀不按戶丁分派,而按地畝承擔;以縣為單位,將全部徭役銀分配一縣的田額上,平均負擔,改變了原來按里分攤的辦法。“一條鞭法”既是稅制化繁為簡,又由實物稅轉為貨幣稅,有利于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具有進步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