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巡視制度的形式有哪些
巡視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原始社會堯、舜、禹時期的天子巡狩制,即天子對各地進行自上而下的巡察。如堯命舜攝行天子之政,舜即開始巡視東南西北四方,確立了“五歲一巡狩”制度。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中國古代巡視制度的形式有哪些?
中國古代巡視制度的形式:帝王親自巡視
巡視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先秦時期。當時的巡視形式主要是天子親自到各氏族、部落巡視,監督各氏族、部落首領按原始的習慣和全體氏族成員的意愿管理好公共事務。這是我國最古老的權力監察方式。三代君主常帶領隨從人員省視諸侯國,了解諸侯國情況,其主要目的是進行監察。“天子適諸侯,為巡守(狩)。”
此后,歷代有作為的皇帝差不多都親自到全國各地巡行。例如,秦始皇統一中國后,下令修建了宏偉壯麗的阿房宮,可他在外巡行的時間卻遠遠超過在宮中安居的時間。漢高祖劉邦和光武帝劉秀常常外出巡察,其目的之一便是考察地方吏治。唐太宗李世民即皇位以后,經常巡幸各地。清朝皇帝中,出巡最多的是康熙和乾隆。康熙認為,皇帝走出深宮,進行實地視察,比單純看奏章或聽臣子們的議論更能了解實際情況。他說:“臣下之賢否,朕處深宮何由得知?緣朕不時巡行,凡經歷之地,必咨詢百姓,以是知之。”乾隆亦極喜巡視,足跡幾乎遍及全國各地。
總之,帝王外出巡視,雖沒有形成比較確定的規章制度,而且也與各個帝王的嗜好習慣有關,但它卻是中央加強對地方及其官員的控制和監督的有效途徑。同時,也是帝王獲取地方真實情況、進行決策的重要依據,因此它又成為中央決策系統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中國古代巡視制度的形式:帝王遣使巡視
帝王遣使巡視在商代就已開始。商代甲骨文中有“東吏來”,“乃令西吏”等記載,據陳夢家考證,“東吏”和“西吏”,“當指派至于東或于西的使者”。這些商王的使者,除所負的其他使命外,還有監察諸侯國對中央是否忠誠并向天子匯報的職責。春秋戰國時期,一些國君常常遣使暗中察訪官吏、調查各級官吏有無越軌言行。此后各朝,均有一些帝王專門派遣重臣、親信官員包括監察官員到各地進行公開或私下的巡視,以加強對地方的監察。東漢王朝也以臨時性監察作為經常性監察的輔助手段。其主要形式仍然是天子遣使巡視郡國和郡太守行縣。王莽做皇帝以后,也曾派出五威將巡視邊地,派出風俗使者搜集他所需要的各種情報。隋文帝也經常“潛遣行人采聽風俗,吏治得失,人間疾苦,無不留意”。在晉代,遣使出巡是中央監察地方的重要方式。晉武帝對這種監察方式尤為重視,曾多次下詔遣使巡察州郡。北魏孝文帝還將北魏境內分為東西兩道,分遣“東西二道大使”進行巡察。此后各朝,一些皇帝為加強對地方的監控,也常常遣使出巡。
中國古代巡視制度的形式:中央監察機構對地方的巡視
監察機構對地方的巡視分為中央監察機構對地方的巡視和地方監察機構對所屬州縣的巡視。其中以中央監察機構巡視最為重要。中央監察機構對地方的巡視始于漢代,并實行經常化、制度化。兩漢地域遼闊,行政官吏眾多。為了加強對各級官吏的監督,使監察活動覆蓋中央到地方,因而采取了多渠道、多形式的監察方式。其中之一就是實行常駐與巡行相結合的監察方式。
兩漢時期,中央對郡國的巡視主要由刺史進行。刺史須于每年秋分之際,率領屬員“行部”,巡察部內諸郡國,實際考察其治理狀況。
隋朝在中央設司隸臺,作為專門監察諸郡的機構。以司隸大夫一人為長官,佐官有別駕二人,分監京師和東都;所屬有刺史十四人,掌巡察畿外諸郡;從事十四人,協助刺史巡察。每年二月巡郡,十月入奏。唐朝中央對地方州縣的監察,一是御史臺不定期派遣御史出按州縣。二是分道巡按,這是中央對地方的一種經常性的巡回監察制度。貞觀時,天下分為十道,隨時派遣官員巡察地方。武則天時定額八人,每年春秋兩季出巡地方。唐中宗時,設各道臺使二十人,選擇內外官五品以下賢明清廉者充任,定名為巡按使。元代時,成宗派遣御史巡視天下,罷黜貪贓者一萬八千四百多人,察冤獄三千三百七十件。明代也把巡視作為加強對地方官監督和考核的重要途徑,經常派出巡按御史出巡各地。
中國古代巡視制度的形式:地方監察機構對所屬州縣的巡視
除中央監察機構外,地方監察機構為了加強對所屬州、縣的監察,也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巡視活動。如西漢,郡對屬縣的巡視一般由郡太守本人進行,稱為“行縣”。行縣的目的是通過實際考察監察屬吏及豪強,并對違法者予以懲處。郡太守行縣須定期進行,一般是在每年春季。宋王朝定有繁雜的地方監察官出巡制度,包括對監司所帶隨從仆役、巡察州縣逗留的時間和生活待遇等都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