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行省制有什么歷史意義
行省制是蒙古統治者在在中原地區行政區劃和政治制度方面留給后世的一份重要遺產。自元行省始,行省三司督撫的高層督政區體制較穩定地確立了下來。然而,元代行省制有什么歷史意義?
洪紱說,元行省是“中古殖民地制度之遺物”,“省區即軍區”,“皆為軍事控制區域,各擁相當軍需資源;藉以供養駐軍,鎮壓地方,其目的乃以武力維持專制統治與剝削” 。錢穆說,元行省是“一個極不合理的制度”,“行中書省就是一個行動的中央政府,宰相府的派出所。分駐在這個地方來管事。如是則地方絕無權,權只在中央”;“這種行省設施,實際上并不是為了行政方便,而是為了軍事控制” 。顯而易見,前人對元行省制多有微詞和針砭。
需要指出,洪紱把元行省制視為“中古殖民地制度之遺物”的看法是荒謬的。元行省只是蒙古貴族進入中原后所建立的地方軍政制度,屬于多民族統一國家內部的產物,與入侵外國的殖民活動無涉。況且,元代蒙古本土也設置了嶺北行省。倘若按照洪紱的說法,蒙古本土豈不也成了成吉思汗子孫的“殖民地”了嗎?!
毋庸諱言,元朝統治者設置行省的初衷和直接目的,確實是“以武力維持專制統治與剝削”。確實是“為了軍事控制”。但是誰曾料到,元統治者出于軍事控制目的而創設的行省,卻引出綿延至明清及近代的中央集權新模式。所以,我們對元行省制歷史作用的評價,就不應拘泥或局限于“軍事控制”、“軍事鎮壓”的初衷,而應從更大的時空范圍去探索分析其歷史根源和復雜背景。
我們認為,評價元行省制的歷史作用,必須著眼于古代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的螺旋式發展過程。從形式上看,行省制及其帶來的中央集權模式來自蒙元統治者對帝國疆域軍事控制的偶然行為,實際上其背后又隱藏著古代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發展歷程的必然抉擇。
迄兩宋,古代中央與地方的權力結構,主要采用地方分權和郡縣制中央集權兩種模式。這兩種模式“以一個否定另一個”,螺旋式發展。如果說夏商西周所建立的王(天子)為天下共主與諸侯藩屏四方,是一個松散的封建大一統,那么,春秋戰國諸侯爭霸及兼并就是對夏商西周體制的否定。秦統一后,實行極端中央集權,以郡縣統制各地,嬴姓皇族無尺寸之封,“一尊京師而威服天下” ,又是對春秋戰國諸侯紛爭的否定。此前后聯系的三形態,恰形成第一個“正一反一合”階段。
兩漢郡國并行,對秦極端中央集權既有繼承,又有變通。但魏晉南北朝以豪族大土地占有為基礎的方鎮都督分權或區域性割據,又是對秦漢郡縣制中央集權的否定。隋和唐前期,重建中央集權的州縣、府兵、科舉等體制,又是對魏晉南北朝地方分權割據的否定。自秦漢始前后聯系的三形態及遞次否定,又構成第二個“正一反一合”階段。
唐后期藩鎮割據或半割據,是郡縣制地方權力結構的某些部分不甚完善造成的。安史之亂后,藩鎮節度使軍事、財政、行政、監察諸權在握,可以自募軍士,可以占有“送使”等賦稅,也可以節制“支郡”,自辟官吏。河朔等鎮還能自行擁立主帥。藩鎮割據或半割據所造成的內輕外重,顯然是對隋及唐前期中央集權體制的否定。兩宋一反唐后期藩鎮割據之道而行之,立足于收權,而且頗為徹底。既“收其精兵”、‘制其錢谷”、削其支郡、“稍奪其權”,又以路轉運、提刑、常平、安撫四監司為工具收奪州縣諸權和監察地方官吏。元及明清統治者承襲兩宋制度,繼續實行收奪州縣官府事權和盡可能集中各項權力于中央的政策,只是在中央集權過程中運用了行省的特殊工具,創立了以行省為樞紐的中央集權,故應是兩宋否定唐后期藩鎮割據的繼續與發展。于是,自隋朝始前后聯系的三形態及遞次否定,又形成了第三個“正一反一合”的階段。
誠然,就中國的歷史環境、具體條件而言,中央集權比地方分權的合理性與進步性明顯多一些。隋唐以降,中央集權逐漸取代地方分權割據,也表明了這種優勝劣汰的歷史選擇。但極端的中央集權很大程度上又是以中央對地方政府“無所分畫”和“無所寄任” 為基礎,是與皇帝專制制度相適應的歷史產物,主要是為家天下的王朝大一統服務的。從這種特定性質、目標及消極后果來看,兩宋式的極端中央集權并不是古代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的最佳模式。最理想的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應該是,既能保證中央政府有足夠的力量統治好全國,又能保障地方有適度的權力建設好地方。從中國的國情出發,以中央集權為主體,適當添入地方分權的若干內容,應是比較合理和有益的。
關于這個問題,明末顧炎武、王夫之及南宋葉適曾作過有益的探索和論述。顧炎武認為:“知封建之所以變而為郡縣,則知郡縣之敝而將復變。然則將復變而為封建乎?曰:不能。有圣人起,寓封建之意于郡縣之中,而天下治矣……封建之失,其專在下; 郡縣之失,其專在上。”顧炎武以進化論的觀點看待封建制地方分權與郡縣制中央集權的遞次興替變更,還揭示封建制地方分權的缺陷和過失是“其專在下”,多數權益為地方封君占據;郡縣制中央集權的缺陷和過失又是“其專在上”,多數權益為朝廷所壟斷。這是獨具慧眼的。
他還提出:“寓封建之意于郡縣之中”,是達到天下大治的良策。即在郡縣制中央集權的現有體制內,部分地吸收封建制地方分權的因素。這就是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主輔結合的意思。王夫之也說:“封建之天下分而簡,簡可治之以密;郡縣之天下合而繁,繁必御之以簡。” 顯然也是強調郡縣制中央集權應在統治方法上與封建制地方分權取長補短,“簡”“密”相輔。南宋葉適亦主張,在郡縣制體系內應參酌古制,實行“以一郡行其一郡,以一縣行其一縣,賞罰自用,予奪自專”的“伯政” 。此處的“伯政”,乃殷商之類的方伯之政。葉適的意圖也是要重新賦予郡縣官吏一些類似于諸侯方伯的治事權。顧炎武、王夫之、葉適三位有影響的政論家,對上述問題的見解大同小異,不謀而合,表明兩宋式極端中央集權的弊病已相當突出,亟待改進和變通,創立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主輔結合的新模式。元行省制就在相當程度上體現了這類新模式。揭傒斯說:“鎮以磐石宗,重以分省寄” ,《元史·明宗紀》也稱行省為“方面之寄”。
合而論之,即在傳統的郡縣制基礎上另加行省之類的高層督政組織于中央與路府州縣之間,把行省當做分寄與集權的樞紐,既有所分寄,又立足于集權。從法理上說,中央政府以命令授權形式將部分權力交與行省行使,一切治權皆屬中央政府,行省只是中央的代理而已。無論行政、財政、軍事、司法諸事權,朝廷總是在直接掌握某些基本權力(如主要軍隊、官吏任用等)的同時,把相當一部分權力分寄于行省,然后借行省集權于中央。顯而易見,元行省制中央集權是秦漢以來郡縣制中央集權模式的較高級演化形態,也是兩宋否定唐后期藩鎮分權的繼續,相當于自隋朝始第三個“正一反一合”階段的“合”。元行省制所體現的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的主輔結合,明顯優于單純的中央集權或單純的地方分權。
特別引人注意的是,在古代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的螺旋式發展三階段中,地方高層督政區的相應演進是至關重要的。元行省又是這類高層督政區較成熟、較完善的形態之一。這類高層督政區往往具有監察、軍事、財賦三大權力,以達到督責郡縣,使之完全聽命于中央的目標。然而,西漢州刺史和唐前期十道巡察使或按察使,因其臨時和單純的監察職司而成效有限。東漢魏晉的州牧都督和唐后期的方鎮節度使則因監察、軍事、財賦三大權集于一身而轉化為地方割據勢力。兩宋轉運、常平、提刑、安撫四監司并存的體制,又導致極端的中央集權和地方無權。
元帝國建立前后,隨著黃河、長江流域的開發及其向邊疆地區經濟文化的輻射,可供中央政府直接而深入治理的區域越來越擴大。尤其是成吉思汗的后繼者將阿爾泰山以東、喜馬拉雅山以北的牧業區、農業區首次正式納入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版圖之后,設置適當的高層督政區,以利中央對地方的直接控制,就成為一種不可逆轉的歷史趨勢和要求。元行省制就是在這種形勢下應運而生的。元行省本身既是大軍區,又是財賦征集區。另外,遼陽、陜西、甘肅、四川、云南五行省又與五道肅政廉訪司的監察區完全重合,其它五省內廉訪司監察區又分別與行省直轄區、宣慰司轄區相對應。就是說,行省區劃多半構成了相應的監察區。與前述軍區、財賦區略有區別的是,軍區和財賦區的兩大權力統一由行省實施,而監察區的監察權則由廉訪司及行御史臺獨立行使。總之,元行省及其內部特有機制的問世,使軍事、財賦、監察三位一體的行省高層督政區成為比較穩定、成熟的建置,而且長期發揮了主要為中央集權服務的作用。明清的三司督撫就是在元行省高層督政區的基礎上進一步演化而成的。
然而,元行省制中央集權也發生了一些負面效應。如行省將路府州縣各項權力削奪大半,使其處理庶務的正常功能顯著降低;行省區劃面積過大,對區域經濟文化的發展弊多利少等。這些也是不容忽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