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的賦役是怎樣的
賦稅和徭役的合稱。賦稅指歷代統治階級用強制方法向人民征收的實物、銀錢等;徭役即歷代統治者強迫人民從事的無償勞役,包括軍役、力役、雜役等。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元代的賦役是怎樣的?
元代的賦役
關于元朝的田賦,《元史·食貨志一》說:“元之取民,大率以唐為法。其取于內郡者曰丁稅,曰地稅,此仿唐之租庸調也;取于江南者曰秋稅,曰夏稅,此仿唐之兩稅也。”這段話雖然并不確切,但至少說明了南北田賦制度的差異。中原田賦的征收大概始于耶律楚材輔政以后。在這之前蒙古帝國根本沒有賦稅之制。元朝行于江南的田賦制度基本上沿用了宋代的兩稅制。元朝人民還有一項很沉重的財政負擔,即科差,是徭役向賦稅轉化的一種形式。
元朝的賦稅制度南北相異,北方主要是稅糧、科差,南方征夏、秋兩稅。窩闊臺八年丙申(1236),更定賦稅制度,史稱丙申稅制,基本上確立了元代在華北地區的賦稅體系。忽必烈即位后,對賦役數額有所調整,并在申明舊制的基礎上,明確規定輸納之期、收受之式、封完之禁、會計之法,使之更趨完善。正稅主要是稅糧和科差。稅糧分丁稅和地稅兩項。地稅白地每畝三升、水地每畝五升。以后又一律改為畝輸三升;丁稅每丁二石。
各色戶計分別按照不同的規定輸納丁稅、地稅之中的一種。官吏、商賈納丁稅。工匠、僧、道、也里可溫、答失蠻、儒戶等驗地交地稅,軍戶、站戶占地四頃以內者免稅,逾此數者納地稅。一般民戶大多數交納丁稅,中葉以后,在兩淮、河南等地區,也有改征地稅的。由于土地買賣、富戶漏稅等各種原因,在征收稅糧時往往出現混亂和糾紛,經常有一戶并納兩種稅的情況發生??撇顑热莅ńz料、包銀和俸鈔三項。絲料戶一斤六兩四錢。系官民戶所納的絲料全歸政府;分撥給諸王、貴戚、勛臣的民戶所納絲料中,有一部分經過政府轉交給封主,其數額以每五戶二斤為率,所以這一部分民戶稱為“系官五戶絲戶”。
包銀每十戶額當鈔四十兩,此外還要按繳納包銀的數額,每四兩增納一兩,以給諸路官吏俸祿,即俸鈔。各色戶計,按編入戶籍的先后、丁力多少、家業貧富等具體情況,繳納稅糧、科差的標準都有所不同。
滅宋以后,元政府沒有把在北方實行的稅糧、科差制度向南方推行,基本上承襲南宋舊例,繼續征收夏、秋兩稅。兩稅之中,以秋稅為主,所征為糧食,也有一部分折鈔征收,江南秋稅的稅額沒有統一的標準,各地差別較大。夏稅一般以秋稅征糧額為基數,按一定的比率折輸實物或鈔幣。江東、浙西自世祖年間就開始起征夏稅,浙東、福建、湖廣等地區自元貞二年(1296)起征。江南也有科差,即戶鈔(相當于北方的五戶絲)和包銀,江南征收包銀的范圍很小,時間也很短。
鹽稅收入,占全國鈔幣歲入的一半以上。鹽的生產由國家壟斷。政府將工本錢發給灶戶,所生產的鹽全部由國家支配。鹽場附近一般劃為“食鹽區”,由政府置局,按戶計口發賣食鹽。其余大部分地區為“行鹽區”,由鹽商向政府納課換取鹽引,到鹽場支鹽,再運到規定的行鹽地區販賣。歲課的對象是山林川澤的特產,如金、銀、珠、銅、玉、鐵、硝、堿、竹木之類?;蛟O總管府、提舉司等機構經理,分撥一部分民戶從事采伐加工,或由民間自行開采生產,政府以抽分等形式收取稅金。兩種來源的收入都屬于歲課收入。
雜課中還包括茶課、酒醋課、“額外課”等。商稅也是國庫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雜泛差役,主要包括政府為興役造作、治河、運輸等需要而征發的車牛人夫,以及里正、主首(農村基層行政設施的職事人員)、隅正、坊正(城鎮基層行政設施的職事人員),倉官、庫子(為官府保管財物的職事人員)等職役。
元代前期,民戶以外的其他戶計一般都不承擔雜泛差役,按元政府規定,分配差役時,應根據當役戶的丁產,先盡富實,次及下戶。成宗大德年間改革役法,此后關于諸色戶計的當役規定,不時變更,當役面有所擴大。元代的雜泛差役,是勞動人民十分沉重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