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朝察舉制簡介
漢代察舉制度,嚴格地說是從文帝開始,他下詔要求“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并且定下了以“對策”為形式的考試和等第。武帝時察舉制達到完備,各種規定相繼推出。其后,各種科目不斷充實,特別是有了統一的選才標準和考試辦法。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相關資料。
漢朝察舉制內涵
考試是漢代察舉制度的重要環節。被舉者經考試后,由政府量才錄用,這樣既保證了選才標準能貫徹實行,選出真正的人才,還能保證競爭的相對公平,令下層人士有進入國家管理層的可能。隨著考試制度不斷發展和完善,到隋唐以后更發展成科舉制度,這一制度實行了1300年之久,成為中國重要的選官制度。
漢代察舉的科目,是由少到多不斷增加的,增加科目尤其以特科為多,是根據對專門人才的需要而設立。這些科目,劃一由皇帝確定。按照舉期分類,察舉的科目可分為常科,即歲科,與特科兩大類。歲科有孝廉、茂才、察廉、光祿四行;特科又分為常見特科和一般特科。
在上述科目中,以歲科為先,其中又以孝廉一科為最重要。特科中則以賢良方正為最重要。漢文帝在位期間,要求舉賢良方正,漢武帝時期要求舉孝廉,這都是察舉史上的標志性事件。
如果按照四科標準分類,以“德”為主的有孝廉、孝廉方正、至孝、敦厚等科;以“文法”為主的有明法科;以“才能”為主的有尤異、治劇、勇猛知兵法、明陰陽災異、有道等科。但所有的科目,都以“德行”為先,在學問上則以“儒學”為主。
漢朝察舉制主要看的什么
察舉制是一種自下而上的選官制度,對于人才的種類不拘一格,但在選拔的過程中,國家對其具體實施過程是很嚴苛的。
常見的選官標準有:四科取士與光祿四行。四科取士即第一科德行高妙,志杰清白;二科為學通修行,經中博士;三科則為明達法令,足以決疑,案能覆問,文中御史。四科為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決。如此才得以出任三輔令,以上四科取士是漢代察舉選官的基本標準。從中不難發現,德行高妙,志杰清白是察舉人才的首要標準,西漢諸帝頻繁詔舉“賢良方正之士”,方正之士就是具備高尚品德的人,優良的道德修養是察舉過程中反復強調的。
其次才是對被選拔之人文化素養的要求,具體就是明習經學,通曉法令,而官吏文化素養的要求就是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熟悉詔令,同時具備“能書合計”的能力,所為“能書”即不僅能夠熟練的制作公文,寫作文章,而且包括書法要求,這一點漢簡所出土的大量文書檔案中有相當一部分出自史職官吏之手,“合計”即一定的計算統計能力。
官吏的管理能力直接影響到行政機構的計劃、組織、控制、協調等管理效果,是直接體現管理價值的載體,因此這也是一條不可或缺的標準。
漢朝察舉制選拔的重點
漢代實行以孝治天下,極力提倡孝道觀念,這一點從其推行的政令中得到了明顯的體現,其中最為重要的官員選拔就是秉承了這一特點。
察舉制中以察舉孝廉為主,在眾多科目中占據主流,這也是士人踏入仕途的必經之路。當時的漢代統治者認為,孝與廉是相互并行的兩種傳統道德品行,孝是廉的根本,只有在家中孝敬父母,與父子兄弟互相關愛,入朝為官后才能體恤百姓,盡忠君主,因此孝是廉吏的基本前提。
兩漢時期,朝廷對舉薦孝悌力田是十分重視的,《漢書》中記載,“舉民孝悌力田者復其身。”意思就是政府讓地方獎賞子孫孝敬父母、弟弟又順從兄長同時躬耕于農田的農民,免除其勞役。少帝元年,特設置孝悌力田二千石者一人,這種官爵位份頗高,其職責就是勸歷天下,敦行務本。
西漢政府極力宣揚孝的精神,并通過察舉的形式使社會中行孝之人得到實惠,通過行孝可以提高自己的社會地位,這就使得民間孝的觀念得到了很好的普及,使民間父子兄弟互相關愛,保障了社會的穩定。
察舉制是在漢代集權制的國家中產生,是服務于君主專制的政治產物,但同時為漢王朝選拔了一大批德才兼備的人才,有效充實和加強了中央和地方的封建統治機構,對當時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起了一定的推動作用。